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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通城(赣鄂界)至铜 (略) 新建工程T4标第一批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通城(赣鄂界)至铜 (略) 新建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使用修水县复原乡湖洲村土地,面积1.32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1957公顷(耕地0.9659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1283公顷。用于建设临时拌合站、钢筋加工棚等用途。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2024年9月18日至2028年9月17日。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时限等内容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严禁发生批*占*、批少占多、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你单位可以向修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五、政府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