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4〕58号
合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WXU658,法定代表人:胡西发,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塘林回族 (略) 韦户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合肥 (略) 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塘林回族 (略) 韦户组,主要从事竹木纤维集成墙板生产。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合肥 (略) 进行现场日常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泡挤塑车间有3条发泡挤塑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未密闭,未按照项目环评文件要求经集气罩收集后,汇集至1套活性炭吸 (略) 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不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胡西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胡西发与现场生产负责人贺道义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情况;
2.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发泡挤塑车间正在生产, (略) 理设施未开启,不在运行的事实情况;
3.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承认发泡挤塑车间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未密闭,未按照项目环评文件要求经集气罩收集后,汇集至1套活性炭吸 (略) 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活性炭吸附装置电源开关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不在运行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当日生产及活性炭吸附装置电源开关未开启,不在运行的现场情况;证明现场生产负责人贺道义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签字的情况;
5.2024年11月5日现场执法记录视频1份,证明现场执法情况,询问过程及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
6.店埠镇人民政府出具《拒绝签字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负责人贺道义拒绝签字的情况;
7.肥东县 (略) 东建审字【2017】193号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产生有机废气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受送达人的文书送达地址等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下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4〕62号),告知你单位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提起陈述申辩,陈述设施不在运行是工人一时疏忽忘记开启电源开关,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已积极整改,请 (略) 罚。2024年12月11日, (略) 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现场复核,该公 (略) 理设施已正常运行。 (略) 案审会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略) 罚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表6-3),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认定裁量值为16%,综合考虑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处*万零*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楼1202室开具《安 (略) 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