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长市杨村镇沂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兴圩埂复兴段树木转让公告
项目名 称 | 滁州市天长市杨村镇沂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兴圩埂复兴段树木转让 | ||||||||
项目编 号 | 2024HDWNA(略) | ||||||||
委托方 | (略) 杨村镇沂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 门 | (略) (略) 联系电话:0550-(略)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3日19:00始至2025年1月1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13日19:00始至2025年1月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内容 | 林木位置 | 占地面积(亩) | 转让底价 (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略) 杨村镇沂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兴圩埂复兴段树木 | 东至杨村河,南至(略)庄圩梗,西至农田,北至钱圩梗 | 约3.88 | 2.619 | 0.4 | 0.5 | ||||
1.该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树种为意杨树,共97棵,整体转让。 | |||||||||
标的用途要 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对 (略) 理为砍伐; 3.砍伐上述树木可能需要使用工程机械,意向方需合理估计此部分费用支出。 4.委托方承诺:该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委托方负责办理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 ||||||||
转让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为成交金额,转让价款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与转让价款一并一次性支付。 2.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转让方的管理,合法采伐、按期采伐、按转让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四)《林木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林木所在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 (略) 理。 (六)其他: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林木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 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http://**)。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 价 |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林木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略) 五楼513室,联系电话:0550-(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流转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 (略) 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 (略) 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 (略) (略) 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主任,联系电话:(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夏工,联系电话:0551-(略)(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 ||||||||
项目咨询 | 联系人:殷工,0550-(略)( (略) (略) (略) 五楼513室) | ||||||||
技术咨询电话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林木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略)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略)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 (略) 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林木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林木地点
转让林木位于 。四址界线为:东: ,南: ,西: ,北: 。
第二条 受让价款和受让价款的支付
1、转让林木金额及交付期限
转让总价 万元,大写 。
2、转让价款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全部交入(略)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受让价款到(略)方账户后(略)方应向(略)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略)方须向(略)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与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略)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略)方责任
1、保证转让林木为村集体合法林木;
2、保证采伐过程中施工作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协助(略)方采伐过程中运输顺畅,所产生费用由(略)方负责。
二、(略)方责任
1、合法采伐;
2、按期采伐;
3、按(略)方规定完成采伐及运输。
第五条 转让期间费用承担
转让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林木的转让
转让期内,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1、因人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林业政策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略)方违约应支付给(略)方转让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略)方的经济损失,除承担违约金外,应退还所有转让保证金。
2、(略)方违约不得收回转让保证金并承担因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
3、(略)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略)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略)方应予以补齐。
4、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略)方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参考)
1、砍伐树木后,要求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
2、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所成交标的物移出现场,否则,转让方有权无偿予以清除。
3、受让方砍伐时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4、 (略) 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施工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 (略) 等需立即通知转让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 (略) 理好 (略) 、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砍伐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受让方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因本项 (略) 旁,特 (略) 行车安全,因受让方砍伐树木造成的树木砸中行驶车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略)方(签字): (略)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