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 (略) 区、 (略) 区、新工片区、锦凤片区EPC总承包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 (略) 区、 (略) 区、新工片区、锦凤片区EPC总承包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
问题1: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成员牵头人必须是设计单位,你们这种要求史无前例,简直无法无天,非常规的设置,十分不合理,以往都是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的牵头人,请勿越过红线,否则我方必将 (略) 门举报!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该项目中的“牵头单位必须是设计单位”的要求太奇怪了,你们是为了给某些单位量身定做吗?还是有意排斥施工单位,这么大的项目竟然让设计单位来担任牵头人,这岂不是无稽之谈,后期各种报建的都是施工单位去办理,中后期的事情都是施工单位负责,你们这种行为简直是反其道而行之,请停止这种 *** 意妄为、无法无天的操作,修改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3:该招标文件中1.4.2的这句话“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这种要求是不是搞反了,还是你们故意这么设置的,本项目建安费一个多亿,设计费一百多万,责任轻重显而易见吗,担任牵头人的是不是应该像常规的一样应该是施工单位,请修改为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任意一方。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4:本项目施工内容多且比较复杂: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人的要求,需完成4个片区(社区)城市更新(老 旧改)项目的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提升。包括建筑整治、室外 环境整治、闲置资产改造、停车场改造、路边广告牌、社区广告栏、快递柜购置安装、充电桩安装,工程及户内燃气灶前软管和安全装置改造、立面燃气立管改造、庭院燃气埋地管改造等,建议将联合体牵头单位改为施工单位。或施工设计两者任意。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5:本项目造价高施工多工序零散且涉及面广,施工要求比较高,然而牵头单位却仅为设计单位,背离本项目实际情况,请将本次牵头单位调整为施工单位,或者设计、施工单位均可。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6:招标文件1. *** 规定由招标人指定分包工作为: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请问在投标函附录中是否填写依法分包?还是填写1. *** 中的分包要求?
答:投标函附录中填写依法分包。
问题7:本项目此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 .00万元,投资金额大,其中施工: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人的要求,需完成4个片区(社区)城市更新(老 旧改)项目的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提升。包括建筑整治、室外 环境整治、闲置资产改造、停车场改造、路边广告牌、社区广告栏、快递柜购置安装、充电桩安装,工程及户内燃气灶前软管和安全装置改造、立面燃气立管改造、庭院燃气埋地管改造等,施工内容多,然而本次牵头单位必须是设计单位,有违项目本身条件,所以请将本次牵头单位调整为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皆可。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8:招标文件1. *** 规定由招标人指定分包工作为: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请问在投标函附录中是否填写依法分包?还是填写1. *** 中的分包要求?
答:投标函附录中填写依法分包。
问题9: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略) 业绩“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5□8□年内,指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设计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3.2业绩类型要求:只须符合下列(1)、(2)情形之一(1)1个工程总承包业绩;(2)具有?1个设计业绩、?1个施工业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分工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业绩;3.3业绩规模要求:工程类别:居住建筑,若同时设置了工程造价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工程规模: *** 平方米以上,?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业绩;”。请问由于企业重组分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略) 批准B (略) 的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参与本次项目投标, (略)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范围内的业绩,请问提供的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答:如果B公司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显示的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为B公司单位名称, (略) 业绩,否 (略) 业绩。
问题10:设计单位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为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而施工单位负责完 (略) (略) 施工内容外,还要办理本项目EPC总承包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外协谈判等的相关手续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作。故以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毫无争议可言,请修改“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以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11:其他epc联合体投标项目都是施工单位为牵头人或者自己明确牵头人,只有你们这个项目搞特殊,请问必须以设计单位为牵头人的意义何在?对联合体牵头人的要求是否符合项目投标实际需要?是否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相关规定?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12:请明确告知哪条政策条例明文规定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牵头人,若提供不出,烦请将此条修改为联合体投标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或投标人自行拟定牵头人。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13:12.专用合同条款第4.2.1(3)条关于履约担保的金额约定:“中标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此条款不合理,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了由非牵头人以外的联合体其他成员提交履约担保,且该联合体成员在红名单中,也应同样享受履约担保金额减半。建议此条修改为:“中标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若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若由非牵头人以外的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须按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提交履约担保的成员单位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13.专用合同条款第2.5.3条约定:“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提交支付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为保证顺利履约,保证剩余15%的工程款按时支付,建议修改为:“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提交支付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之日止。”
14.投标人须知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专业合同条款4.5.5“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疑问:两条条款相互冲突,建议删除投标人须知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答: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担保的约定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 (略) 编制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要求编写,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13.专用合同条款第2.5.3条编制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14.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修改为“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
问题14:1.疑问:本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已经办理?根据《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法释[2020] (略) 第3条规定,未取得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2.专用合同条款第8.7.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或人民币金额为:50 万元。”
疑问:上述条款的上限以合同价的3%为准还是50万元为准?
3.专用合同条款第 *** 条第(2)项第③点:无论按月进度付款还是按形象进度或支付分解表付款,发包人均按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和发包人审核合格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对应施工进度款的 80 %,最多支付至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格的 80%
疑问:施工进度款究竟是采用按月度支付还是按形象进度支付?若是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以哪些节点作为进度款支付节点?
4.附件10 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第二条: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 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 3 个月建筑工人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 3 个月建筑工人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议删除:上述约定不合理不合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应 (略) 需要的资金安排,没 (略) 需资金安排不得施工,且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单位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且建设单位未依据上述条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删除上述条款。
5.疑问:投标人须知3.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 (略) 区、 (略) 区、新工片区、锦凤片区 EPC 总承包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请明确简写名称?
6.疑问: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函附录表中第7项分包约定内容是否按“依法分包”填写即可?
7.疑问:若我单位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是否需要填写,是否需要加盖印章?
8.疑问:投标人须知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若我单位具备燃气管网改造相应资质,是否仍需要相应分包单位?且请明确直接支付给分包的计价方式?
9.疑问:是否需为业主、监理、跟审等单位 (略) ?如需要,请明确具体规格标准。
10.招标文件P156中第 *** 条“如遇现状管线保护、临时交通组织措施、临时排污及穿轨道保护等需实施,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招标人按照规定完善程序后交由中标人实施,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结算时费用以结算评审单位审定金额为基础,按照主合同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按实结算”。 (略) 同比例下调是否遵循结算计价原则(部分不下浮)?
11.请明确投标报 (略) 前保留几位小数?
答:1.本项目建设内 (略) 区城市更新(老旧改)、 (略) 区城市更新(老旧改)、新工片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锦凤片区城市更新(老旧改)共4个片区(社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的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提升,涉及户数约3726户,改造建筑面积约 *** 万平方米。 (略) 、 (略) 、 (略) 、 (略) 及建胜镇老旧小区的户内燃气灶前软管和安全装置改造、立面燃气立管改造、庭院燃气埋地管改造、立面雨污水管更换、庭院雨水管接入 (略) 污水管改造。建筑整治为立面和楼面改造,不涉及建筑结构的改变,根据《重庆市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老旧 (略) 区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无需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情况。
2.上述条款的上限以合同价的3%为准,即“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
3.专用合同条款第 *** 条第(2)项施工进度款支付按月进度支付。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附件10 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 (略) 编制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要求编写,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5.项目名称简写为“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EPC总承包项目”。
6.填写依法分包。
7.若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也需要填写,并需要加盖本单位印章。
8.若投标单位具备燃气管网改造相应资质,可自行实施,无需分包。按专用合同条款 *** 竣工结算条款执行。
9.不需要为业主、监理、跟审等单位 (略) 。
10.招标文件P156中第 *** 条“如遇现状管线保护、临时交通组织措施、临时排污及穿轨道保护等需实施,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招标人按照规定完善程序后交由中标人实施,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结算时费用以结算评审单位审定金额为基础,按照主合同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按实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 *** 竣工结算条款执行。
11.投标报 (略) 前保留2位小数。
问题15: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3)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既然为联合体投标,为何限制牵头人必须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缺乏对项目管理的认识,增加项目管理的风险和难度;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更具有沟通和协调各方及项目管理的优势,恳请招标人修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以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16: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请招标人明确有无业主代表专家评标?
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重庆市招投标实施条例》执行。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
问题17: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相关规定。在此强烈要求招标人修改此要求为联合体投标以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18:EPC项目的主要工作是由施工单位完成,参照其他EPC项目也是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本项目要求设计单位为牵头人不合理,请修改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19:该项目为何以设计单位为牵头单位?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0:11.请明确投标报 (略) 前保留几位小数?
12.专用合同条款第4.2.1(3)条关于履约担保的金额约定:“中标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此条款不合理,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了由非牵头人以外的联合体其他成员提交履约担保,且该联合体成员在红名单中,也应同样享受履约担保金额减半。建议此条修改为:“中标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若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若由非牵头人以外的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须按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提交履约担保的成员单位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13.专用合同条款第2.5.3条约定:“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提交支付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为保证顺利履约,保证剩余15%的工程款按时支付,建议修改为:“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自提交支付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之日止。”
14.投标人须知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专业合同条款4.5.5“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疑问:两条条款相互冲突,建议删除投标人须知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答:11.投标报 (略) 前保留2位小数。
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担保的约定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 (略) 编制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要求编写,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13.专用合同条款第2.5.3条编制符合标《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14.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修改为“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
问题21:1.疑问:本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已经办理?根据《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法释[2020] (略) 第3条规定,未取得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2.专用合同条款第8.7.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或人民币金额为:50 万元。”
疑问:上述条款的上限以合同价的3%为准还是50万元为准?
3.专用合同条款第 *** 条第(2)项第③点:无论按月进度付款还是按形象进度或支付分解表付款,发包人均按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和发包人审核合格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对应施工进度款的 80 %,最多支付至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格的 80%
疑问:施工进度款究竟是采用按月度支付还是按形象进度支付?若是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以哪些节点作为进度款支付节点?
4.附件10 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第二条: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 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 3 个月建筑工人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 3 个月建筑工人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议删除:上述约定不合理不合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应 (略) 需要的资金安排,没 (略) 需资金安排不得施工,且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单位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且建设单位未依据上述条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删除上述条款。
5.疑问:投标人须知3.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 (略) 区、 (略) 区、新工片区、锦凤片区 EPC 总承包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请明确简写名称?
6.疑问: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函附录表中第7项分包约定内容是否按“依法分包”填写即可?
7.疑问:若我单位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是否需要填写,是否需要加盖印章?
8.疑问:投标人须知1. *** 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若我单位具备燃气管网改造相应资质,是否仍需要相应分包单位?且请明确直接支付给分包的计价方式?
9.疑问:是否需为业主、监理、跟审等单位 (略) ?如需要,请明确具体规格标准。
10.招标文件P156中第 *** 条“如遇现状管线保护、临时交通组织措施、临时排污及穿轨道保护等需实施,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招标人按照规定完善程序后交由中标人实施,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结算时费用以结算评审单位审定金额为基础,按照主合同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按实结算”。 (略) 同比例下调是否遵循结算计价原则(部分不下浮)?
答:1.本项目建设内 (略) 区城市更新(老旧改)、 (略) 区城市更新(老旧改)、新工片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锦凤片区城市更新(老旧改)共4个片区(社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的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提升,涉及户数约3726户,改造建筑面积约 *** 万平方米。 (略) 、 (略) 、 (略) 、 (略) 及建胜镇老旧小区的户内燃气灶前软管和安全装置改造、立面燃气立管改造、庭院燃气埋地管改造、立面雨污水管更换、庭院雨水管接入 (略) 污水管改造。建筑整治为立面和楼面改造,不涉及建筑结构的改变,根据《重庆市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老旧 (略) 区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无需办理项目规划手续,不存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情况。
2.上述条款的上限以合同价的3%为准,即“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
3.专用合同条款第 *** 条第(2)项施工进度款支付按月进度支付。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附件10 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 (略) 编制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要求编写,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5.项目名称简写为“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EPC总承包项目”。
6.填写依法分包。
7.若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也需要填写,并需要加盖本单位印章。
8.若投标单位具备燃气管网改造相应资质,可自行实施,无需分包。按专用合同条款 *** 竣工结算条款执行。
9.不需要为业主、监理、跟审等单位 (略) 。
10.招标文件P156中第 *** 条“如遇现状管线保护、临时交通组织措施、临时排污及穿轨道保护等需实施,由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招标人按照规定完善程序后交由中标人实施,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工程结算时费用以结算评审单位审定金额为基础,按照主合同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按实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 *** 竣工结算条款执行。
问题22: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 .00 元×固定费率报价。但本项目建筑安装费最高限价为 *** .00 元,前后矛盾,请招标人明确设计费投标报价取费是否有误,正确是否应该是 *** .00×1.61 %,请招标人明确,若有误,请调整设计费率最高限价以及本工程暂定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答:该项目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中1590万元为燃气管网改造工程费用,本次招标不包含燃气管网改造设计工作,故本 (略) 分的计费基数为9700万元。
问题23:招标文件限定本次牵头单位的必须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既然签署了联合体协议书,任何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均不会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取消牵头单位必须是设计单位的限制,任意成员单位均可作为本次投标的牵头单位。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4:本次招标项目作为EPC总承包项目,为何牵头单位非要限定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也一样能组织和牵头本次总承包项目。是否应该取消本项目投标的牵头单位限制,改为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5: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单位为何只能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作为本项目的直接修建单位,且建安费用的金额大大地超过本项目的设计费用,建议把本项目投标的牵头单位改为施工单位,这样才更合理。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6:本工程要求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一限制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不合理,有失公平,请更改为若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均可。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7: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但联合体中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作及责任更多,强烈建议将联合体牵头单位改为施工单位。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8:投标人须知1.4.2要求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在本工程中设计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主要承担工程施工内容,且在一般的联合体工程中,都是以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建议将牵头单位改为施工单位。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29:提供总承包业绩是否不需要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
答:总承包业绩不需要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
问题30:我公司提供总承包业绩,但是设计单位是其他设计单位设计的,请问我司参与投标,是否还需要单独提供设计业绩?
答:如果联合体投标的,设计单位需提供设计业绩,若非联合体投标的,你司需另外提供设计业绩。
问题31:项目总造价 *** .00万元。设计造价仅仅占 *** .00元,其余金额均 (略) 属项目,可以看出,本项目主体应该是施工单位,为方便后面配合事宜,建议牵头单位改为必须由施工单位牵头。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32: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 .00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 .00元,由此可以看出,本项目金额以施工费用为主体,为何联合体前头单位还必须为设计单位,难道本项目是为那个设计单位量身定做的项目,建议牵头单位改成施工单位或者设计施工单位任意单位均可以为牵头单位。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33:本项目为啥限制设计单位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呢,EPC项目不是应该都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前头人吗?
答: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问题34:本项目资审业绩规模最低只需6万平米居住建筑就满足要求,但本项目规模为 *** 万平方米。招标文件工程规模设置 一般是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 本项目降低规模要求,是故意让意向单位参与投标?建议将工程规模调整为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 *** 万平方米。
答:重庆市公共资源交 (略) 编制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要求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本项目工程规模的设置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1年12月修改)规定,不作调整。
二、补遗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文件中3.2条“(3)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修改为“(3)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条“(3)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修改为“(3)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方。”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 条“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如采用分包,则招标人将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修改为“燃气管网改造,应当分包具备资质单位实施”。
4、本项目招标文件 (略) 分专用合同条件第8.7.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或人民币金额为:50 万元。”变更为“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条方式二中“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 (略) 区、 (略) 区、新工片区、锦凤片区EPC总承包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变更为“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项目- (略) 区、 (略) 区、新工片区、锦凤片区EPC总承包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写成:大渡口区城市更新(老旧改)EPC总承包项目。”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大渡口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 (略)
2022年5月7日
[ *** *** ].CQCF
答疑5.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