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江至广安段施工E标段钢结构拼装场、弃土场临时用地的请示》(广区自然资规〔2023〕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安区白马乡同心村9组集体土地34.4756亩,其中耕地19.3916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9.3577亩)、林地11.4422亩、农村道路0.5980亩、未利用地3.0438亩,作为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通江至广安段施工E标段项目钢筋加工厂、弃土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起算。
二、你局须在用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你局应监督指导用地单位做好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应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及时将经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该宗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许可期限与审批使用期限的有效衔接,在林地许可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延期审批的,该临时用地批复至林地许可到期之日自动失效。
四、你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向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补偿费,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临时使用土地动态监管,对不按批准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