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至12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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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 一、采购标的名称: (略) 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二、采购标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 (略) “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略) 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 (略)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73 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食品抽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采购标的数量: 1、抽检4043批次(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合格跟踪抽检) 2、监督考核评价抽检服务供应商 3、预算金额:356万元。 四、采购要求(质量、服务、安全、时限): (一)抽检服务 1、供应商资质: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和CATL(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资质证书,及CNAS食品领域实验室认可证书 2、技术要求 (1)制定抽样方案 供应商必须制定具体的抽样实施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抽样布点,覆盖率要求,进度要求,买样计划等。 (2)抽样工作的实施 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通过全程录像方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的陈列情况、被抽样单位的外观及证照、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样品封样后的外观、需冷藏冷冻的样品放入车载冰箱的状态、样品运输状态等),现场采集的信息要足以为后期异议解决、核查处置、行政处罚以及行刑衔接提供有效证据,全程录像最少保存3个月,特殊情况须保存至相关任务结束。 抽检人员:承检机构应有充足且符合要求的抽样和检验人员,以满足招标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 抽样和检验人员要分离,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验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抽样过程:抽样工作须严格双随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经营(销)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每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主动出示任务委托书。 抽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对各类食品品种规定的抽样规格、抽样型号、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等要求实施抽样,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抽样之日起5天内应当将抽样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相关模块。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 样品购买、保存和处理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向被抽样单位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告知抽样人员拒收原因。 (3)检验工作的实施 检验与记录: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如国家标准发生变更,应当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开展检验活动)。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结果质量控制: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应节应急抽检、执法抽检、24小时限时报告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招标人要求加快检验进度。组织抽检 (略) 场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复检备份样品的处理: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对超过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应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保管处置制度,由2人以上负责样品的保管,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或使用,应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如负责人不在应由负责人授权委托给其他人。 合格备份样品的处理要严格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备份样品处置管理规定(试行)》组织实施。 (4)检验结果的处理 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 为保证检验报告及有关公文的顺利送达,邮寄必须选择EMS。邮寄所需费用由承检机构支付。 3、服务地域及完成时限 1、服务完成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2、服务完成地点: (略) 范围指定区域。 (二)监理考核评价服务 1、供应商资质: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和CATL(农产品、水产品、畜禽肉)资质证书、CNAS食品领域实验室认可证书,同时 (略) 场监管总局认可的食品复检资质( (略) 场监管总局食品复检机构目录内)。 2、技术要求: (1)制定监督考核评价方案 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现场飞行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评价标准、盲样考核(能力验证)、备样复检。 (2)监督考核评价实施 现场飞行检查(根据承检机构任务量多少确定检查频次,但不得少于两次) 检查采用现场核查、现场提问(或笔试)、调取技术档案、调取相应数据、调取设备及仪器运行记录、调取影像记录等多种形式。 检查内容:管理体系及体系运行情况、人员资质及培训、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抽样及样品管理、检测数据管理、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并出具检查报告。 备样复核:随机抽取每家承检机构不少于1% 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并出具复检报告及评价报告。 盲样考核(能力验证):至少选取两个参数对承检机构进行盲样考核(能力验证)并提交考核验证报告。 数据核查:对承检机构抽检任务内的所有数据开展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出具最终考核评 (略) 抽检质量分析报告。 (3)保密要求 供应商要对所监理对象的相关信息负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任何机构、人员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有违反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与监理服务单位的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索取违约金,对采购人及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且5年内该机构不再具有资格参与我局的任何食品检测、监理工作。 (4)服务完成时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注: (略) 局本级计划抽检4043批次,已完成108批次, (略) 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承担300余批次,拟招标3568批次。 | * | 2023年06月 | 否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