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略) (略) (略) 于2024年11月8日10时 (略) (略) 上(网址:
http://**,户名: (略)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略) (略) 几江 (略) 2号楼第五层1号房屋。
据评估报告记载::建筑物约建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房屋建筑面积为119.52平方米。建筑物总楼层为5层,该标的位于名义层第5层。混合结构,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根据 (略) 工作人员向该变卖对象调查了解到,该标的物证载 (略) (略) 几江 (略) 2号楼第五层1号房现场查勘时,由于估价对象进户门未悬挂门牌号,标的物所在楼栋 (略) 贴纸为“1幢”,二维码扫描显示为“ (略) (略) 几江街道(几 (略) )-树人街-11号附2号1幢”。现场实 (略) 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及被执行人共同指认确认,为同一地址。
根据能拍法服工作人员向该变卖对象实际调查了解到,该标的物现状为空置。竞买人可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物现场情况,成交后以现状交付。 (略) 暂未调查到该房屋所欠具体物业费,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具体物业欠费并缴纳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标的物成交后交付时实际收取为准。
评估价:30.*元,变卖价:16.*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数倍)。本次变卖标的物包含室内家具家电及可移动动产。
家具家电表:
序号 | 物品名称 | 品牌规格材质 | 单位 | 数量 | 评估单价(元) | 评估总价(元) |
1 | 布艺沙发 | 3人座 | 张 | 1 | 140 | 140 |
2 | 木茶几+电视柜 | 木 | 张 | 1 | 50 | 50 |
3 | 书桌书架 | 木 | 张 | 1 | 100 | 100 |
4 | 书桌, | 木 | 张 | 1 | 40 | 40 |
5 | 床 | 1.2m,含床垫 | 张 | 1 | 130 | 130 |
6 | 床 | 1.8m,含床垫及床头柜 | 张 | 2 | 170 | 340 |
7 | 衣柜 | 木 | 个 | 2 | 130 | 260 |
8 | 空调 | 格力柜机,2P | 台 | 1 | 820 | 820 |
9 | 空调 | 格力挂机,1.5P | 台 | 3 | 560 | 1680 |
10 | 冰箱 | 海尔198升 | 台 | 1 | 190 | 190 |
11 | 微波炉 | 海尔 | 台 | 1 | 100 | 100 |
12 | 饮水机 | 小天鹅 | 台 | 1 | 100 | 100 |
13 | 热水器 | 大帝 | 台 | 1 | 100 | 100 |
合计 | 4050 |
二、看样及咨询方式:本院已委托 (略) 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能拍法服安排。能拍法服在联系电话:023-*、*(罗女士),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对于本公告载明的变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但须应于竞价程序开始5 (略) (略) (略) 提交委托手续,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事项;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多人联合竞买标的物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5 (略) (略)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联合竞买。
四、变卖方式:
1、竞买人应 (略) 和支付宝上进行注册登记并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 (略) 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报名并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2、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变卖期开始后,取得变卖参与资格的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如有竞买人在变卖期60天内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3、变卖期间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无人出价的,本次变卖失败;变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竞得本次变卖标的物。
4、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变卖预缴款。变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原锁定的变卖预缴款 (略) 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于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 (略) 上支付,详 (略) 。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行 :中国 (略) 江津支行营业部,账号:**); (略) 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变卖未成交的或未能竞得者锁定的变卖预缴款自动释放并退回原支付账户,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五、特别说明: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略) 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已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2、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需要办理二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3、变卖成交后, (略) 按标的物现状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本次拍卖范围包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及室内部分家具家电,本院不提供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如出现无法移交的情况, (略) 按照相关物品评估价的实际交付情况,将按评估价的70%退还相应价款,法院和拍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4、买受人在变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变卖成交尾款或者逾期交付变卖成交尾款的,法院重新变卖,并将依照法规从变卖预缴款中扣留相应的保证金金额,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变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5、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6、司法拍卖、变卖成交的,标的物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其他罚款、维修维护费、物管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于竞价程序开始5 (略) (略)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8、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5 (略) (略) (略) 联系。
9、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10、根据法律规定,出现法定事由及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情形的,本院有权暂缓、中止或撤回变卖。
11、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12、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13、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
1、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2、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公司: (略) 。
咨询电话:023-*、*
(略) (略) (略) 咨询电话:023-*
(略) (略)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圣泉街 (略) (略) 7号
(略) (略) (略) 监督电话:023-*
(略) (略) 督察室监督电话:023-*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