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中诚祥顺 (略)
地址: (略) 洛龙 (略) 369号B-7幢2-101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招标采购的洛宁县民政局六十岁以上经济困难老人居家养老项目、洛宁县教育体育局小红书洛宁县信息科学特色素质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洛宁县教育体育局第五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存在以下情况1、采购文件设备清单存在设置最低价;2、评标办法对供应商确定不明确;3、采购需求中部分产品技术要求描述不合理、部分评审标准打分不精确。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账号:*68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