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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八洪菜类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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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八洪菜类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08日,我局对东方八所八洪菜类批发部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陈彩县。检验机构:海南省检 (略) 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 (略) 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方八所八洪菜类批发部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韭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韭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3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八所八洪菜类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韭菜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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