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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皖0705破30号之二
本院根据 (略) 名流房 (略) 的申请于2024年8月5日裁定受理 (略) 名流房 (略) 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略) 名流房 (略) 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 (略) 名流房 (略) 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6日17时,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6日前内向管理人【申报地址: (略) (略) (略) 3925号名流大厦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马律师,#;胡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略)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名流房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 (略) 第八审判 (略) 络会议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