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5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柳河县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5日-2024年9月6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二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柳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一、项目名称:柳河县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柳河县姜家店乡腰牌村南侧 S207 省道旁
三、建设单位:柳河县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吉林省广信 (略)
五、项目概况:本项 (略) 柳河县姜家店乡腰牌村南侧207省道旁,中心坐标为:E126度9分6.545秒,N42度18分39.532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租用面积为*㎡,为原柳河县金山采石厂占地范围中的一部分。新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成后年生产商品混凝土*m3。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1、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池(容积为20m3),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掏,外运,不外排;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进行砂石分离经三级沉淀池(总容积108m3)沉淀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用于混凝土搅拌,不外排。
2、废气。砂石装卸及存储粉尘采取砂石料库全封闭、配备喷雾降尘装置;砂石上料及皮带输送粉尘采取封闭式皮带走廊并设喷雾降尘措施处理后,确保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进料粉尘,经各自仓顶脉冲反吹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经距地面30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粉尘经设备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3、噪声。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及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含油废抹布及手套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回收粉尘、分离砂石、沉淀池沉渣,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混凝土渣,外售;破损布袋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5、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漫流、垂直入渗、大气沉降产生地下水、土壤污染。砂石料库、搅拌站及沉淀池底部、沉渣池做基础防渗,防渗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执行;建设危废贮存点(5㎡)重点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全厂硬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