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张媛媛:
因被执行人张媛媛 (略) (2023)辽060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略) 委托对案涉坐落于 (略) 振兴 (略) 47-1号1单元202室的 (略) 络询价,网络询价报告已依法送达。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作出(2023)辽0603执23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媛媛所有的坐落于 (略) 振兴 (略) 47-1号1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处。 (略) (略) 就拍卖事宜进行公示告知(具体信息详见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如对本次拍卖有异议,应于拍卖开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 (略) 提出,逾期 (略) (略) 进行拍卖,具体相关拍卖事宜请自行了解。
联系人:曲法官、闫法官
联系电话:0415-*;0415-*
(略) 振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竞买公告
(略) 振 (略) 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8月1日10时起至2024年8月2日10时止(即24小时,延时的除外) (略) (略) 上(网址:http://**)对以下标的按现状依法进行进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坐落于 (略) 振兴 (略) 47-1号1单元2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87.8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 (略) 不动产第*号】。
评估价:481 075元,起拍价:384 860元,保证金:38 486元,增价幅度:3 000元/次(以及其整数倍)。
特别提示:
1.拍卖标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是否存在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拍卖以标的物总面积以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记载面积为准。法院不保证标的总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相符合;如有不符以权威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拍卖总价款不变,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对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不构成影响。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
2.该房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过户办证风险自行承担。因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做任何承诺。
3.拍卖标的是否抵押、租赁及拖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等债务负担,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
4.该房产户籍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不负责户籍迁入及迁出手续。
5.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
6.当地限购政策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请谨慎参拍。
7.竞买人对于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8.拍卖方式:涉案房屋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的主体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竞买人若虚构购房资格或者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略) 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 (略)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四、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略) 确认,且最迟应于竞拍程序开始五个工 (略) 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对本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 (略) 联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咨询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17时止(咨询时间9:00-11: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并预约看样的时间(咨询电话:0415-*;0415-*)
七、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未达保留价不成交。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最后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如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九、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在线支付保证金的,系统将冻结该笔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 (略) 指定账户。
重要提示: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略) 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拍卖余款应在2024年8月9日17 (略) 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户名: (略) 振 (略) ,开户银行:营口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账号:*- *)。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对于买受人恶意竞价而 (略) 拍正常进行的行为,本院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十二、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相关信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标的所在房管局、财税机构、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等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税费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影响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涉税款项,以及有可能存在拖欠、补缴的涉税款项,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主体承担;对于未有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与涉税款项无关的其他欠缴的费用(如物业费、水、电、采暖、车辆违章等)由买受人承担。
就前述税费事项及其他费用具体情况,请意向竞买人自行至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详询。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十三、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因本次拍卖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买受人需于签收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如买受人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了因本次司法拍卖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可在垫付款项之日起5日内,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本次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及核税清单,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还已垫付的税费。
十四、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 (略) 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略) 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 (略) 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 (略) 银支付限额,建议 (略) 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 (略) 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后, (略) 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
法院联系人:曲法官0415-*、0415-*
法院监督电话:0415-*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联系地址: (略)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P区D3号103
(略) 振 (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