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州项目使用林地核查工作,切实保障全州重点项目使用林地,更好服 (略) 会发展, (略) 组织编制了《文山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核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 (略) 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30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8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发至邮箱或电话至文山州 (略) 。(联系方式:邮箱: @@@ q.com,联系电话:0876- *** )。
附件:文山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核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 (略)
2022年7月18日
文山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核查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项目使用林地核查工作,切实保障全州重点项目使用林地,更好服 (略) 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查范围及比例
事前核查范围及比例:
1.上报国家、省、州审核审批永久使用、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 (略) 核查。
2. (略) 审核审批永久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略) 核查。
3. (略) 审核审批的采石、采砂使用林地达到2公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 (略) 核查。
4.上报国家、 (略) 审核审批永久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州级 (略) 要求核查。
5. (略) (略) 委托审核审批的永久使用林地建设项目, (略) 核查。
6. (略) 审核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州级视情况进行核查。
事中核查范围及比例:
1.国家、省、州审核审批永久使用、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略) 核查。
2.国家、 (略) ( (略) (略) )审核审批永久使用、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州级以县市为单位核查项目数量不低于10%。
事后核查范围及比例:
1.国家、省、州审核审批永久使用、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 (略) 核查。
2.国家、 (略) ( (略) (略) )审核审批永久使用、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州级以县市为单位核查项目数量不低于10%。
第三条 核查内容
事前核查内容:
1.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是否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图、文、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反映一致,报告中小班区划、地类确定、小班基础因子的调查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项目拟使用林地区域森林资源情况(起源、地类、郁闭度、蓄积量等)。
3.申报建设内容、范围与立项文件(备案证、工可批复、初设批复、施工图批复、核准批复等)批复情况是否一致。
4.项目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 (略) 完毕,以及违法地块与申报地块的关系。
5.项目区与周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前期是否存在临时审批及使用情况。
6.报告中申报地类与林地“一张图”地类比对情况是否属实。
7.项目是否拆分、化整为零申报。
8.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事中核查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取得行政许可。
2.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情况;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用途使用林地情况;
5.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超审批时限使用林地情况;
6.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
7.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使用林地和毁林行为的,是否 (略) 。
8.其他问题。
事后核查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取得行政许可。
2.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情况;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用途使用林地情况;
5.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情况。
6.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使用林地和毁林行为的,是否 (略) 。
7.使用期满的临时使用林地是否已回收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8.其他问题。
第三条 核查时间
1.事前核查时间。收到报件审核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要求提供核查报告。
2.事中、事后核查时间。适时开展。
第四条 核查程序
(一)事前核查。州、县(市) (略) 行政审批科(股)收到报件审核材料齐全或收到上级核查要求后函告资源管理科(股)安排人员核查。
(二)事中、事后核查时间。由州、县(市) (略) 资源管理科(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商行政审批科(股)按要求提出核查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核查人员。州、县级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报告提交。
(一)事前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一项目一报告的要求向林草资源管理科(股)提交核查报告(表),林草资源管理科对报告进行审核后送行政审批科(股)。
(二)事中、事后报告。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林草资源管理科(股)提交综合核查报告(表),林草资源管理科对报告进行审核,印发各有关县(市)抓好存在问题整改,并 (略) 党组研究。
第七条 核查纪律。核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执行,禁止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中明确的核查时限,若上级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 (略) 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山州 (略)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