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丽政〔2023〕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云和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5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804公顷(其中耕地0.3246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05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469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757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附件:浙土审〔2024〕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