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南口镇
公示时间:2024-03-22
受理时间:2024-03-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不建设施工营地、办公用房,全部租用当地民房,故施工现场无生活污水排放;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冲洗废水经沉淀、隔油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活动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待防渗沉淀池内废水完全蒸发后,将底部硬化的污泥和拆除的池体作为建筑垃圾运输到附近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产生的燃油废气,施工扬尘采取施工工地设置围挡、临时渣土、土方使用密 (略) 遮盖等措施控制,燃油废气采取加强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严禁使用报废车辆和淘汰设备等措施控制,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车辆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控制,对声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弃土弃方,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弃土弃方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就近存放,定期运输至建筑渣土消纳场处理,不会污染土壤环境。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郝旭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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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众和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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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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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