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合同
( 2023 年) SXCQ-23011号
转让方: 濉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受让方: (略) 众合报废汽车 (略)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濉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注册地址: 濉溪县岱河路2号濉溪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魏军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略) 众合报废汽车 (略)
营业执照: *90Q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方将所持有的中型洒水车、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小型洒水车、18吨静碾压路机、跃进货车、东方红推土机六台车辆整体拍卖 ,经 拍卖的形式以人民币 55000 元(大写 *万*仟元 ),有偿转让给*方。
第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转账、5个工作日
第三条 交易税费承担
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交易基准日
经*、*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23年6月20日 。
第五条 资产交割责任
由*、*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5 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期间,*方有责任将转让财产最终完整地移交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产权所 (略) 起诉。
第七条 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报交易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4、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3 份,*方执 1 份,*方执 1 份,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 1 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濉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略) 众合报废 (略)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2023 年 6 月 29 日
签约地点: 濉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0天0小时2分0秒
0天0小时43分0秒
- 项目负责人提交濉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交2023-07-03 16:160天0小时2分0秒
- 中心发布通过2023-07-03 16:580天0小时43分0秒
附件:众合.jpg
信息来源:http://**-396a-4649-99fa-a58bb5a8b7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