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地表陷落区充填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地表陷落区充填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 (略) (略) 刀尔登镇柏杖子村。项目总投资675万元,用地面积795m2,管线1长度为525m,管线2长度为439m,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充填料浆制备车间、尾砂浓密系统、尾砂输送系统、尾砂脱水回水系统、充填料浆输送系统。项目环保投资65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略) 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凌发改备〔2023〕17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颗粒物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3。
(二)项目运营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运营期水泥仓颗粒物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水泥仓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为尾砂浓密废水,作为回水沿回水管道进入现有选厂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不外排。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