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略) 社会救助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加 (略) 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发〔2021〕2号)的精神,结 (略) 现行的有关救助帮困规定, (略) 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第三条 部门职责
(略) 是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工作的主管部门, (略) 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街 (略)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确认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居委会落实好居委会帮困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 救助对象
1、 (略) 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
2、 (略) 户籍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 (略) 居 (略) 户籍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持有效期内的《 (略) 居住证》且居住登 (略) 的;
(2)现居 (略) 辖区内。
(二) 具备下列困难情形之一:
1、急难型: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略) 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
符合申请 (略) 户籍家庭 (略) 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帮困。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居委会帮困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 (略) 事务受理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略) 户籍家庭向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致困凭证等证明材料,同时填写《 (略) 临时生活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或《 (略) 居委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表》。
2、主动发现申请:
(1)街、镇要组织居委会及时 (略) 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
(2)街、镇和居委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帮困条件的,协助其进行申请。
(二)受理
街、 (略) 事务受理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居委会负责居委会帮困申请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对不符合救助帮困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确认
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或居委会帮困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权限完成审核确认:
1、临时救助:救助金额300元(含)及以下由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 (略) 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服办”)负责人审核确认;301元-500元(含)由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服办审核后报街、镇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2、居委会帮困:由居委会至少3人(含居委会书记、主任)集体讨论后审核确认,并报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留存归档。
(四)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通过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街、镇负责发放;居委帮困金由居委会报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后由街、镇负责发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帮困
一、拒绝配合调查,隐瞒或不如实提供家庭实际收入、财产,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 (略) 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日常管理
(略) 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监管,对街、镇临时救助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街、镇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帮困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临时救助帮困精准落实。对已落实临时救助帮困、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应及时协调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慈善帮扶等形式提供转介服务,为这部分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社会帮扶。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和居委帮困 (略) (略)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临时救助 (略) (略) 根据街、镇实际使用情况按月划拨;居委帮 (略) (略) 按居委会每年*元的标准,由街、镇统筹使用, (略) 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划拨。
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条 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申请审核确认资料,均由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年度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街、 (略)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将帮困信息分别录 (略) 社会救助帮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帮困的,街、镇政府应追回救助帮困款物,且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和居委会帮困申请。
对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挪用、冒领救助帮困款物行为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施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