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及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等。
重点保护品种是指原生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数量极少,具有科研、生态价值且濒危灭绝的鱼类品种。
第五条 浑江流域野生鱼类重点保护品种:
(一)细鳞鲑;
(二)斑鳜(东边道鳜鱼);
(三)泥鳅;
(四)蝲蛄;
(五)拉氏鱥(柳根子) ;
(六)马口;
(七)沙塘鳢(瞎嘎子);
(八)池沼公鱼(秋生子);
(九)鳖(*鱼);
(十)黄颡(嘎牙子);
(十一)鲈塘鳢;
(十二)鳜鱼(鳌花) ;
(十三)鳝鱼;
(十四)重唇鱼;
(十五)鲴鱼;
(十六)雅罗鱼;
(十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品种。
第六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不包含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域)
第七条 禁渔区为:
(一)凤鸣湖(凤鸣发电站坝上至桓仁电厂坝下)
(二)大雅河(八里甸子镇韭菜园子村五组夹信子河段以下至大雅河漂流终点);
(三)富尔江(桓龙湖水库富尔江河口303水位线以上至古城镇老黑背村大桥以下)
(四)红汀子大河(桓龙湖水库红汀子河口303水位线以上至二棚甸子镇四平村六组兔子崖大桥河段以下)。
第八条 捕捞野生鱼类重点保护品种,须制订捕捞计划,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三)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杂交物种、选育物种、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中违法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