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4批次用地,本次预征收土地共二个地块,预征地总面积为1.0886公顷。具体地块情况如下:
地块位于永宁街道永青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总面积1.0886公顷,其中旱地1.0447公顷, (略) 0.0439公顷,权属性质为永青村农民集体所有,规划用途为居住项目建设。
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的 地 类 | 面 积 (公顷) | 补偿总费用(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1 | 永青村 | 旱 地 | 1.0447 | *元/公顷 | *元/公顷 | *元/公顷 |
(略) | 0.0439 | *元/公顷 | *元/公顷 | *元/公顷 | ||
合 计 | 1.0886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20】86号文件、《 (略) 人民政府》四政函【2020】304号文件批复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合 计(万元) |
永青村 | 27.1622 | 108.6488 | 135.8110 |
1.1414 | 4.5656 | 5.7070 | |
合 计 | 28.3036 | 113.2144 | 141.5180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新被征
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20】13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被占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提出申请。
联系人:张博智 联系电话: *
六、本公告发布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