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审 (略) 署要求,我局草拟了《 (略) 农村饮水 (略)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 (略) 上公布,公开征 (略) 会各界的意见,欢 (略) 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 *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的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巴马瑶族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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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农村饮水 (略)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巴马瑶族 (略)
* 日
附件:
(略) 农村饮水 (略)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 (略) 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 (略) 管理办法》(桂政发〔 * 〕 *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 (略) 农村饮水 (略)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境内农村 (略) 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 * 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县以下乡镇( (略) 地区)、村屯(社区)、学校、 (略) 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
第 * 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 (略) 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 * 条 农村饮水 (略) (略) (略) 政首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 (略) 管理负总责。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 (略) 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决定成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市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共同参与管理的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 (略) ,办公地点设在 (略) , (略) (略) 主任, (略) (略) (略) 副主任, (略) 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略) :负责统筹、协调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略) :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加强辖区内农村饮水 (略) 业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 (略)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略)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监测维修养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核定水价不能 (略) 成本的,县财政要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略) (略) :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提供给农村饮水安全管 (略) 。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对拟建水 (略) 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已投入使用的集中式供水或分散式 (略) 巡回检测并出具报告。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测。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查明原因。
自治 (略)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本县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卫生学评价;负责本县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 * 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 (略) (略) (略) 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为掌握和分析全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略) 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按照上级指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点数量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丰水期和枯水期卫生监测。
(略) :配合做好打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及破坏饮水 (略) 为。
自治 (略) :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饮水安全 (略) 相关优惠政策。
自治 (略)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水功能区划定及技术复核、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略) :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 (略) (略)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略) :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略) 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政辖区内农村饮水 (略) 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建乡镇、村、屯 * 级农村饮水工程监管机构,并成 (略) 管理机构( (略) 等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 (略) 、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第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 (略) 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 (略) 、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 * 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 * 条 明晰农村饮 (略) 有权归属。
( *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国有,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 (略) 行使出 (略) 资产移交, (略) 在地集 (略) (略) 属乡 (略) 有,其余村屯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 (略) 有权 (略) 有。
( * )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 (略) 有,也可根据投资主 (略) 有权属。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 (略) (略) 置时, (略) 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 * 条 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 * )国家投资为主 (略) 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由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 *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屯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屯负责管理。
( *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自主负责管理。
( * )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 (略) 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 * 条 (略) 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的专管机构, (略) 政区域内农村饮水 (略) (略) 门。其职责为:
( * )负责全县农村 (略) 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 * )负责起草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报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 * )指导全县乡镇、村屯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 * )配合水质检测单位开展对水源水、 (略) (略) 水质检测。
( * )制定 (略) 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 (略) 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 (略) 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受益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 (略) 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 * ) (略) 在地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护、维修,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 * )做好供水工程受益村屯的各项协调工作 (略) 理。
( * )负责组织受益村屯用水 (略) 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 * )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略) 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 * 条 受益村屯要成立村屯农村饮水 (略) 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 * )负责维护、 (略) 及管道建筑物(不包括入户管道和设施)。
( * )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屯供水工程 (略) 。
第十 * 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第十 * 条 责任划分:管护主体为受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程由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的规章 (略) 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 * 切损失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主体为受益村屯的工程由村级管理 (略) 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级管理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 * 切损失由受益村屯承担。管护主体为用水户的入户工程 (略) 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 (略) 承担,因管理 (略) 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 * 章 (略) 管理
第十 * 条 集中供水 (略) 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颁发农村饮 (略) 有权证,签订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责任书。
第十 * 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 (略) 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 (略) 。对 (略) 业务培训和考核, (略) 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 * 条 国家投资为主 (略) 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由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和维修。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屯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屯负责管护和维修。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自主负责管护和维修。所有工程的入户工程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 * 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 (略) (略) 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 * 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水源地、取水口、 (略) 和管 (略) 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至少每月开展 * 次巡查检查。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 (略) 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 * 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季度开展 * 次安全防护设施、取水口、 (略) 、机井、水泵、电机、变压器、闸阀等主要设施设备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 * 十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略) * 次工程维修养护,清理取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 * 十 * 条 对工程管理范围内 (略) 统 * 管理,在尊重历史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 (略) 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 * 十 * 条 (略) 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 * 十 * 条 管护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其参照范围标准为:
( * )水源工程:根据自治 (略) 门的相关标准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 * )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为5m,保护范围为8m。
( * )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从该建筑物外边线起 * 周为2m,保护范围为3m。
( * )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2m,保护范围为5m。
( * )架空线路以导线边线在地面上的投影, (略) (略) 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导线边线投影向外侧扩大的距离是: * — * KV为 * m,6— * KV为5m,6KV以下为3m。
( * )工程附近的管理房及生活区等,管理范围按区域以外2m,保护范围为3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 (略) 给定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工程在建设时已办理过征地手续,其界限超过本标准时,按征地范围划界。
确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筑物,其建设方案 (略) (略) 门审查 (略) 有者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 (略) (略) 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 * 十 * 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 * 十 * 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在施工前与饮水安全管护主体协商 * 致,落实相应补救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 (略) (略) 门批准。造成供水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 * 十 * 条 乡镇、村屯管理机构应当随时对乡镇、 (略) 、检查井及 (略) 巡查、检修和维护,乡村管理机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 (略) (略) 门联系, (略) 门立即派专业技术 (略) 指导及相关的服务。
第 * 十 *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统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 * 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 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略) (略) 门及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 * 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 (略) 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护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 * 十条 县 (略) (略) 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 (略) 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
( * )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 * 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 (略) 、 (略) 、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 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 * )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 * 米至下游 * 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 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 * )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 废弃物。
( * )自治 (略) 门负责发动和组织对水源涵养森林的种植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
第 * 十 * 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频率由市 (略) (略) 门确定, (略) (略) 门负责实施。 (略) (略) 门负责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 (略) 理。
第 * 十 * 条 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 (略) 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对水源水、 (略) (略) 水质检测, (略) (略) 门报告检测结果。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 (略) 检测。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不合格时,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检测费用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会同卫生 (略) 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 (略) 应急预案, (略) 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 * 章 供水管理
第 * 十 *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级管护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 * )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 * )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 十 * 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按时交纳水费;
( *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 )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 十 * 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 * 十 * 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 * 十 * 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略) 由新增用水户承担。
第 * 十 *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乡 (略) 在地、村 (略) 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 * 十 * 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工程管护主体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 * 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每季度公布供水、用水情况、听取用水户的意见,及时调整供水计划。
第 * 十 * 条 各级管护主体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各级管护主体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进行更换或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 * 十 * 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各级管护主体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 * 十 * 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各级管护主体同意后再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 * 章 应急管理
第 * 十 * 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门应 (略) 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 (略) 应急预案,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 (略) 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 (略) 。
第 * 十 * 条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 (略) 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略) 职责。
(略) (略) 门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 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 (略) 置措施;负责恢复农村饮 (略) 需经费的申报和 计划编制。
(略) (略) 门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
自治 (略) (略) 门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 (略) 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 (略) 调查 取证, (略) 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略) 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第 * 十 * 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略) 置。
第 * 十 * 条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第 * 十 * 条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 (略) 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第 * 十条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 * 领导职 (略) 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略) (略) 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 * 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 * 十 * 条 农村饮 (略) 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管护主体为受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程和有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村屯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应由县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的实际成本,本着保本微利、从紧控制、参照周边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 (略) 价格听证。管护主体为 (略) 管理的村屯供水工程,以及国家补助资金建设规模较小的、分散的由农民自己管理的工 程和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其供水价格和水费使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 事 * 议”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合理确定,并报县级价格、 (略) (略) 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 * 十 * 条 所有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由工程管护主体或其委托的村屯管理人员收缴。工程存在多级管护主体,水费收缴和使用范围由相关各管护主体根据管护工程类型、内容等协商确定。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 (略) 收缴管理。各管护主体收缴水费依据相对应的管护范围节点计量收取水费。
第 * 十 * 条 根据我县农村用水实际,为保证供水 (略) , (略) 收费到户,执行计量收费。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各 (略) 管辖的供 (略) 、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 * 十 * 条 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 (略) 公示,接受乡镇、村屯、 (略) 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 (略) 门的监督检查。
第 * 章 优惠政策
第 * 十 *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 * 十 * 条 农村饮水 (略) 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 (略) 。
第 * 十 * 条 建立农村饮水 (略) 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第 * 章 奖惩
第 * 十 * 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组织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饮水 (略) 管理、维修养护、看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 * 十 * 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 (略) 罚。
第 * 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 * 十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 (略) 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水源污染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 (略) 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 (略) 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供水单位联系公安 (略) (略) (略) 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