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川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决定,现将《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
(二)征收范围:位于隔川镇隔田村(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东至连城大道, (略) ,西至 (略) ,北至省道506。
(三)征收面积:本项目计划征收土地面积127亩,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949.2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931.56平方米,附属构筑物面积1152.28平方米,动迁户数3大户,人口45人。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连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计划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交地,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标准
1.土地方面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无手续土地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执行。
(2)果树、林木补偿标准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
(3)地面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连政规〔2019〕281号)执行。
2.房屋方面
采取房地分离计价。土地、房屋分别计算补偿金额后,合并结算。
(1)土地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略) 位置基准地价的住宅地面地价计算,基准地价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及各乡(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连政规〔2023〕12号)执行。
(2)主体房屋建筑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和耐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 (略) 房屋重置价的通知》连政综〔2020〕216号执行。
各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十成新)
房层结构 | 价格(元/㎡) | 房屋结构 | 价格(元/㎡) |
框架 | 868 | 砖混 | 772 |
砖木 | 670 | 土木 | 620 |
各类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70年。房屋折旧后重置价低于50%的按50%保底计算补偿。
(3)附属设施、构筑物及二次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土地使用权调换(安置地块或安置房)等2种方式。
祖遗房(无人居住)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一宗土地上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计算办法
①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占地,按征 (略) 域的基准地价中限给予补偿。该地 (略) (略) 四级和五级居住用地的分界线上,地块东 (略) 四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每平方米852元计算,地块西 (略) 五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每平方米604元计算。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房屋折旧)×房屋建筑面积。
②房屋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补偿房屋折旧计算公式: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2)货币补偿价值由土地和房屋货币补偿、二次装修、附构筑物等补偿组成。
(3)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元补助,总计最低不少于200元。
③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元补助,补助费期限为6个月。
2.土地使用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计算办法与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办法相同,土地实行以地换地。
(2)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次补助,每次每平方米6元计补,每次总计最低不少于20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补,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补。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安置房装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补。
(5)安置地点和安置方式:①隔田新村,属地块安置。②南前花园,属现房安置。③鹧鸪花园,属现房安置。安置房具体建筑面积以实际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6)安置房用地性质:①安置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安置房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7)安置地块建设方式:①安置地块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安置、分户建设的方式。②安置房为毛坯房。
(8)选择安置地块的,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按照中共连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连委农办〔2021〕56号)执行。安置地块分两种户型:A户型,面积87.33平方米;B户型,面积86.62平方米。
(9)安置地块和安置房结算方式
①选择安置地块的,不收取土地开发成本。
②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房屋按置换价格结算。
安置房(毛坯房)各种结算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区位 |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价格类型 | 价格 |
南前花园 (略) | 国有划拨土地 | 置换结算价 | 4000 |
鹧鸪花园 (略) | 国有划拨土地 | 置换结算价 | 3950 |
(10)祖遗房同一宗被征收房屋用地属多户共有的,安置建房用地总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
(11)被征收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调换安置。
五、房屋产权认定
(一)主体房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为准。
3.对征收房屋范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全或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由县征地与房屋征收总指挥部、 (略) 、 (略) 、城市管理和 (略) 和隔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
(二)附属房(杂物间、厕所、猪牛栏等)建筑部分凭产权认定文件,按同类结构主体房屋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70%补偿。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至2.19米之间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1.59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具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的空地、附属房占地 (略) 位置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中限补偿,各区位土地基准地价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及各乡(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连政规〔2023〕12号)执行。
(四)无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的主体房屋用地、空地、附属房占地按原地类征地标准补偿,具体标准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执行。
(五)公有房产征收补偿按连政综〔2012〕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生产性用房按《连城县县 (略) 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认定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不作产权调换:
1.无法析产的被征收私有房屋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无人居住且无法析产分户的祖遗房;
4.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无法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无法清偿债务的;
6.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
六、奖励优惠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2024年12月31日下午5:00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其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土地使用权调换的
1.先签订协议者获得选择安置地块或安置房的优先权。
2.被征收人在2024年12月31日下午5:00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其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同时按每户(一个安置地块)奖励#元地块基础费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为贫特困残疾人家庭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补,被征收人家有老人的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标准:60-69周岁1000元/人、70-79周岁1500元/人、80周岁以上3000元/人。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除奖励金外的所有补偿金额,待被征收房屋腾房验收合
格后付清奖励金。
(二)选择土地使用权调换方式为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所选安置房的价格互结差价。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超出安置地价款的部分,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除奖励金外的所有补偿金额,待被征收房屋腾房验收合格后付清奖励金。
2.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足安置地价款的部分,安置户应缴差价款项在办理安置地交付手续时缴清。
八、未达成 (略) 理办法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享受以上相应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划设计(含建筑占地、建筑层高、外立面装修等)要求进行建设。
(二)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确认。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许可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有线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四)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证被征收人愿意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的,应当书面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协助配合。
被征收房屋原“两证”齐全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不齐全的,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土地使用权调换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契税,由征收实施单位代办免征手续,超面积部分所需缴纳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前缴清水、电费,不得私自拆除、变更供水、供电部门安装的总表,应由供水、供电部门统一拆除。按照原入户的户数补助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新增安置房入户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六)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 (略) (略) 、通水、通电和给排水设施 (略) 硬化等工程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十、本方案发布后,被征地人不得栽种、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否则不予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县 (略) 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方案在征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 (略) 、县相关房屋征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图: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用地红线图
隔川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决定,现将《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
(二)征收范围:位于隔川镇隔田村(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东至连城大道, (略) ,西至 (略) ,北至省道506。
(三)征收面积:本项目计划征收土地面积127亩,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949.2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931.56平方米,附属构筑物面积1152.28平方米,动迁户数3大户,人口45人。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连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计划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交地,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标准
1.土地方面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无手续土地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执行。
(2)果树、林木补偿标准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
(3)地面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连政规〔2019〕281号)执行。
2.房屋方面
采取房地分离计价。土地、房屋分别计算补偿金额后,合并结算。
(1)土地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略) 位置基准地价的住宅地面地价计算,基准地价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及各乡(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连政规〔2023〕12号)执行。
(2)主体房屋建筑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和耐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 (略) 房屋重置价的通知》连政综〔2020〕216号执行。
各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十成新)
房层结构 | 价格(元/㎡) | 房屋结构 | 价格(元/㎡) |
框架 | 868 | 砖混 | 772 |
砖木 | 670 | 土木 | 620 |
各类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70年。房屋折旧后重置价低于50%的按50%保底计算补偿。
(3)附属设施、构筑物及二次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连政规〔2023〕4号)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土地使用权调换(安置地块或安置房)等2种方式。
祖遗房(无人居住)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一宗土地上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计算办法
①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占地,按征 (略) 域的基准地价中限给予补偿。该地 (略) (略) 四级和五级居住用地的分界线上,地块东 (略) 四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每平方米852元计算,地块西 (略) 五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每平方米604元计算。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房屋折旧)×房屋建筑面积。
②房屋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补偿房屋折旧计算公式: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2)货币补偿价值由土地和房屋货币补偿、二次装修、附构筑物等补偿组成。
(3)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元补助,总计最低不少于200元。
③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元补助,补助费期限为6个月。
2.土地使用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计算办法与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办法相同,土地实行以地换地。
(2)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次补助,每次每平方米6元计补,每次总计最低不少于200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补,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补。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安置房装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补。
(5)安置地点和安置方式:①隔田新村,属地块安置。②南前花园,属现房安置。③鹧鸪花园,属现房安置。安置房具体建筑面积以实际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6)安置房用地性质:①安置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安置房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7)安置地块建设方式:①安置地块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安置、分户建设的方式。②安置房为毛坯房。
(8)选择安置地块的,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按照中共连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连委农办〔2021〕56号)执行。安置地块分两种户型:A户型,面积87.33平方米;B户型,面积86.62平方米。
(9)安置地块和安置房结算方式
①选择安置地块的,不收取土地开发成本。
②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房屋按置换价格结算。
安置房(毛坯房)各种结算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区位 |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价格类型 | 价格 |
南前花园 (略) | 国有划拨土地 | 置换结算价 | 4000 |
鹧鸪花园 (略) | 国有划拨土地 | 置换结算价 | 3950 |
(10)祖遗房同一宗被征收房屋用地属多户共有的,安置建房用地总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
(11)被征收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调换安置。
五、房屋产权认定
(一)主体房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为准。
3.对征收房屋范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全或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由县征地与房屋征收总指挥部、 (略) 、 (略) 、城市管理和 (略) 和隔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
(二)附属房(杂物间、厕所、猪牛栏等)建筑部分凭产权认定文件,按同类结构主体房屋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70%补偿。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至2.19米之间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1.59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具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的空地、附属房占地 (略) 位置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中限补偿,各区位土地基准地价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略) 及各乡(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连政规〔2023〕12号)执行。
(四)无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的主体房屋用地、空地、附属房占地按原地类征地标准补偿,具体标准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执行。
(五)公有房产征收补偿按连政综〔2012〕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生产性用房按《连城县县 (略) 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认定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不作产权调换:
1.无法析产的被征收私有房屋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无人居住且无法析产分户的祖遗房;
4.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无法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无法清偿债务的;
6.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
六、奖励优惠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2024年12月31日下午5:00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其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土地使用权调换的
1.先签订协议者获得选择安置地块或安置房的优先权。
2.被征收人在2024年12月31日下午5:00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其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同时按每户(一个安置地块)奖励#元地块基础费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后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为贫特困残疾人家庭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补,被征收人家有老人的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标准:60-69周岁1000元/人、70-79周岁1500元/人、80周岁以上3000元/人。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除奖励金外的所有补偿金额,待被征收房屋腾房验收合
格后付清奖励金。
(二)选择土地使用权调换方式为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所选安置房的价格互结差价。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超出安置地价款的部分,在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除奖励金外的所有补偿金额,待被征收房屋腾房验收合格后付清奖励金。
2.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足安置地价款的部分,安置户应缴差价款项在办理安置地交付手续时缴清。
八、未达成 (略) 理办法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享受以上相应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划设计(含建筑占地、建筑层高、外立面装修等)要求进行建设。
(二)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确认。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许可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有线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四)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证被征收人愿意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的,应当书面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主动协助配合。
被征收房屋原“两证”齐全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不齐全的,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土地使用权调换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契税,由征收实施单位代办免征手续,超面积部分所需缴纳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前缴清水、电费,不得私自拆除、变更供水、供电部门安装的总表,应由供水、供电部门统一拆除。按照原入户的户数补助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新增安置房入户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六)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 (略) (略) 、通水、通电和给排水设施 (略) 硬化等工程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十、本方案发布后,被征地人不得栽种、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否则不予补偿。
十一、本方案由县 (略) 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方案在征收安置工作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 (略) 、县相关房屋征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图:年产#平方米真空绝热板项目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