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桂英
被继承人:张海泉、叶火香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海泉、叶火香不动产权,被继承人已病故。被继承人张海泉、叶火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人签订遗赠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系张海泉、叶火香的法定继承人。2024年10月18日向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张海泉于2017年08月01日已正常死亡。叶火香于2017年01月01日已正常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河口镇复兴街26号内,产权证号为:铅房字第2105号。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经协商由张桂英(略)人继承。
????经初步认证审定,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之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