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等文件要求, (略) (略) (略) 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制定项目(下称“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工作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征求公众对本事项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二)项目决策单位: (略) (略) 发 (略)
(三)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 (略) 场 (略) 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场 (略) (略) 管理和 (略) 关于印发<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发改规〔2021〕1号)等文件。
(四)收费标准:
1.道路内泊位停车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元/泊位·次
停放时间 路段分类 | 首30分钟 (含30分钟) | 0.5-3小时 (含3小时) | 3小时后 | 24小时 最高收费 (单次) | 免费时段 |
(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 |||||
(略) 段 | 免费 | #/30分钟 | #/30分钟 | 20元 | 20:00至次日8:00 |
(略) 段 | 免费 | #/30分钟 | #/30分钟 | 15元 | 20:00至次日8:00 |
(略) 段 | 免费 | #/30分钟 | #/30分钟 | 10元 | 20:00至次日8:00 |
备注 | 说明: 1、 (略) 段是日均周转率在6车次 (略) , (略) 段是日均周转率大于3车次但不超过6车次(含6次)道路, (略) 段是日均周转率低于3车次(含3次) (略) 。 (略) 段每年(按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计算年)结合车位周转率数据及其他方面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于每年7月公布。 (略) 段实行收费第一 (略) 段收费标准执行。 2、计费时段:停车首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超过30分钟按实际停放时间分段累加计费。 3、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在第一、第二个周期内, (略) 段车辆每次连续停放满一周期的每周期收费总额不超过20元/泊位·次; (略) 段每次连续停放满一周期的每周期收费总额不超过15元/泊位·次; (略) 段每次连续停放满一周期的每周期收费总额不超过10元/泊位·次;为避免 (略) 内停车位,一次停车超过两个周期的,从第三个周期开始,每周期计费标准和最高限价均按上表的标准翻倍计算。 4、同一车辆24小时内重复 (略) 段停放的将分别计费。 5、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 6、军警车辆、实 (略) 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计价单位:元/泊位·次
停放时间 路段分类 | 首60分钟 (含60分钟) | 1.0-24小时 (含24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24小时最高收费 (单次) | 备注 |
露天停车场 | 免费 | #/小时 | 15元 | |
室内停车场 | 免费 | #/小时 | 20元 | |
备注 | 说明: 1、本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 (略) 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略) 政规划停车场、公园配套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配套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利用公共资源建 (略) 配套停车场除外。 2、计费时段:停车首60分钟(含60分钟)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超过60分钟按实际停放时间分段累加计费。 3、同一车辆24小时内重复进出停车场停放的将分别计费。 4、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费。 5、军警车辆、实 (略) 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五)项目的意义:有助于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工程良性运行,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征求对象
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众、政府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征求主要事项
1.本项目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本项目对公众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
3.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4.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与居民利益的影响;
5.公众对收费标准实施的态度;
6.公众关心的与收费相关的其他问题、意见、建议及诉求。
三、公示期
本公示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
四、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通过问卷、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将在评估报告中真实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反馈。
方式一:扫描二维码填写问卷:
方式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联系电话:莫工,020-#
方式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单位联系邮箱:*@*63.com
(略) (略) 管理和 (略)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