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514-* 通讯地址:扬子江北路446号 邮编:* |
扬环审批〔2023〕43号
项目代码:2308-321000-89-01-675649
关于江苏月 (略) 6000Nm3/h
全液体空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月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月 (略) 6000Nm3/h全液体空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初审,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亿元,在扬州化工园区F1地块新建6000Nm3/h全液体空分项目,该项目 (略) 行政审批局备案(扬行审备〔2023〕109号)。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 (略) 应切实落实《报告表》及初审意见(仪环函〔2023〕11号)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视落实以下要求:
(一)参照《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等行业技术规定规范项目工程设计,强化安全、环保、节能各项措施。
(二)加强施工期扬尘、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施工扬尘排放浓度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规定的限值。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厂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强化保护措施。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 3795-2020)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加强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三、本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