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 (略)
法定代表人:周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B8CRC50
住所地: (略) 湘潭县石潭镇人民政府1栋102办公室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湘潭县石潭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 (略)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 (略) 湘潭县石潭镇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110千 (略) , (略) 径长约4.41公里, (略) 径长4.3公里, (略) 径长0.11公里。 (略) 总占地面积0.8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16公顷,临时占地0.71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0.*立方米(含剥离表土0.*立方米),回填总量0.*立方米(含表土回覆0.*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估算总投资*元,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湘 (略) 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87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二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8.*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元,植物措施投资1.*元,临时措施投资1.*元,独立费用9.*元。
(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