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税务局,中国?人民 (略) 中心支行、各县(区、市)支行,赣江新区
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马中心支行
2022年1J月20日
附件
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境内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征
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资金。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人民银行、审计机关和上级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
费计征范围之内。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由缴纳义务人向
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
项目:
缴纳义务人在该项目所在地已办理商事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在该项目?所在地未办理商事登记的,应在办理项目所在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二)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
动的,向项目所在地或生产建设活动发生地县(市、区)级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
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
人应当每季度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每季度自行申
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
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
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计征,每吨*。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不足1立方
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
米*。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
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九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
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金?额。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确定的金额向
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实际开采矿产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石、渣排放量)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缴纳义务人不如实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税务机关可以根
据其他证据和事实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传递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批复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等费源基础信息,税务部??门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传递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入库情况,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建立信息互联互通
平台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
财政、发改、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及时
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同做好行政监管和水土保
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 (略) 、
(略) 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
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 (略) 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
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的分享比例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当地国库。执行中若有政策调整,按
新的规定执行。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由水利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和省级国库; (略) 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照1:1:8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省?级、市级国库;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照1:1:1:7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省级、市、县(市、
区)级国库。
(二)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由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和省级国库;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按照1:1:8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省级、?市级国库;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按照1:1:1:7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省级、市级、
县(市、区)级国库。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属地县级征收,按照
1:1:1:7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
国库。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各级政 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非税收入”类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款下的“水
利行政事业性收入”项下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的;
(三)隐瞒、虚报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
费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税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缴纳义务人履行
缴费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跟进管理。
缴纳义务人不缴、少缴、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税务
部门催报催缴,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应当移送水利部门,由?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 理。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
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
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标准执行。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审批的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本办法实施后仍在开采期间或仍继续开
采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37号、赣财综字〔1995〕69号、赣水
水保字〔1995〕008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明
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后各级分配比例的通知》(赣财农〔2020〕
3?9?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22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