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沙井街道辛 (略) 更新单元移交政府公共利益用地(教育设施用地)(以下简称“地块”)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中部,地块东至沙井教师村、壆岗盛芳园-北区,南至蚝乡路,西至荣根学校,北至绿地;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2898.4m2。地块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均已规范化拆除,现状为空地并已进行围蔽;地块东南侧部分地面有混凝土硬化,其余地面硬化均已破除,北面及西面生长有野生灌草类植被,地块内土壤未经过扰动。
地块内历史以来存在建筑使用功能主要为:1993年~2013年北侧与西侧楼栋均为职工宿舍;1993年~2000年东南侧建筑为宝安区沙井辛养荣丰金属制品厂、2001年~2005年为辛养工业区食堂、2005年~2013年为东宇纸品(深圳)有限公司成品半成品仓库;地块在2017年10月后为荣根学校搭建的临时工棚。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反馈辛 (略) 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土壤调查相关意见的复函》,移交政府公共利益用地(教育设施用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主要为工业用地,现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2022年10月深圳卓越青 (略) 委托深圳 (略)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通过分析数据判断地块所受到污染情况,提出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并编制完成《宝安区沙井街道辛养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移交政府公共利益用地(教育设施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污染识别结果
根据地块内建筑物用途分析,地块内历史入驻共两家工业企业,为宝安区沙井辛养荣丰金属制品厂和东宇纸品(深圳)有限公司,识别到地块内潜在的污染源为宝安区沙井辛养荣丰金属制品厂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危废堆放处、地块内变电站,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及多氯联苯类,其主要在生产活动中通过大气扩散、遗撒、渗漏等污染途径,可能对调查范围土壤与地下水造成污染。出于保守原则,考虑地下水迁移情况,将相邻地块50米范围内沙井辛养协发胶品厂识别的潜在污染因子纳入本次调查,考虑其对调查范围产生的环境影响。
2、点位布设情况
本次初步调查根据污染源平面分布及疑似污染区划分情况,并结合历史影像及人员访谈,采取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共计布设3个土壤点位和3个地下水点位。
3、样品分析
本次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因子按《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中的其他行业必测项,还包含理化指标以及各点位识别的特征污染物;
本次调查土壤、地下水委托广东 (略) 进行钻探, (略) 中证 (略) 采样、运输、保存、检测,地下水邻苯二*酸酯类(6项)由分 (略) 粤 (略) 进行采样及检测;本地块于**日进行土壤钻孔以及地下水建井,采集土样;**日进行建井后洗井,**日进行了采样前洗井,完成洗井后进行地下水采样;本次共计布设3个土壤/地下水检测点,共采集16个土壤样品(不包现场平行样及空白样),6个地下水样品(不包含平行样及空白样,其中3个地下水样品为分包单位采集的邻苯二*酸酯类(6项))。
4、结果统计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土壤中砷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DB4403/T 68-2020中赤红壤95%分位值、其余检测项的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一类用地要求,理化指标浑浊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由于浑浊度为非有毒有害物质,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地下水其余检测项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5、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对本项目地块采集的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
本地块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值与筛选值相比,地块内采样点检测项各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多氯联苯类等监测结果均没有超过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理化指标浑浊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由于浑浊度为非有毒有害物质,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
根据上述采样调查结果,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
建议:
(1)鉴于调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建筑物均已拆除,调查地块已实施围闭,建议在地块开发利用之前,应加强场地管理;同时加强防控,防止外来废水废渣倾倒污染地块。
(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对地块落实必在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或污染。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示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及倾倒污染物等扰动或污染地块的行为。
(3)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污染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