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 (略) *台/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长沙县黄兴镇干杉乡斗塘新村(长沙县湘筑交通设施加工厂内)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沙县黄兴镇干杉乡斗塘新村(长沙县湘筑交通设施加工厂内),投资*元,总用地面积*m2,年拆解报废机动车*辆,其中小型机动车4500辆,新能源机动车600辆,中大型车1200辆,摩托车3700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辆贮存区、拆解车间、预处理区、一般固废暂存区、循环资源回用件仓库、危废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本项目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切割等,不涉及清洗以及后续深加工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1)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施工期:施工废水主要为施工设备的清洗用水等过程产生,主要含SS和油污,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作施工场地降尘用水、车辆和工具冲洗水,不排放。项目施工人员不在施工营地住宿,生活废水主要是洗手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NH3-N、SS,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厂区原有化粪池处理。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包括拆解循环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清洁废水以及初期雨水分别利用管道汇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沉淀池+油水分离器+一体化设备1#)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排至清水池,部分水回用于降尘(55%水回用),剩余的水用槽罐车拖运至长沙临空经济区综合污水处理中心处理。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备2#处理后排入清水池,用槽罐车拖运至长沙临空经济区综合污水处理中心进一步处理 (2)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及施工机械等燃油尾气,通过加强洒水,设置施工围挡并在围挡顶部设置喷淋设施等措施。全面落实“八个100%”扬尘措施,即:建筑施工工地100%围挡、路面100%硬化、100%酒水压尘、裸土100%覆盖、进出车辆100%冲洗、渣土实施100%密闭运输、建筑垃圾100%规范管理、 (略) 移动工程机械尾气排放100%达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期环境对环境影响较小。 营运期: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废油液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制冷剂回收时挥发产生的制冷剂废气;切割产生的切割废气;安全气囊引爆时产生的废气;食堂油烟等。有机废气主要来源于废油液抽取和残留于油箱内的燃油挥发产生的废气,废油液抽取时,预处理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在抽油操作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引风管道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中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少量制冷剂(氟利昂)通过管线、阀门等以无组织形式释放到环境空气中,经大气稀释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切割粉尘使用移动式烟尘处理器进行处理,呈无组织排放;安全气囊引爆工序废气经大气稀释扩散后排放,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很小;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规模排放标准。 (3)声环境影响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于施工现场(场址区内)的声源噪声,施工机械噪声在白天对距离声源50m 范围内能达到要求,施工噪声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不固定性,施工结束时,施工噪声也自行结束。 项目机械噪声源主要为液压剪、举升拆解机、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切割机、空压机等,经采取隔声等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可实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主要来自施工作业及室内装修,包括砂石、石块、碎砖、混凝土碎块等,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需按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或处置,并请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按 (略) 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填埋。施工场地生活区内设有垃圾桶,生活垃圾经过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合理处置。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固体废物和不可利用固体废物,可回收固体废物包括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非金属,以及可利用零部件。危险废物包括非燃油类废油液、废制冷剂、废蓄电池、 (略) 板、废尾气净化装置、废液化气罐、隔油池油泥、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各类危废在厂内危废暂存间进行分类分区暂存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项目产生的各类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后,再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地方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体化设备污泥池内的污泥定期采用粪车外运作农肥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 (略) 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公示时间:2024 年8月5日-8月12日) |
(略) 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