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略) :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审批<德安县粮食产业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报告》收悉。我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基本同意该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德安县粮食产业园建设项 (略) (略) 德安县河东乡后田村105国道以北、 (略) 斜对面。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5°48′16.68″、北纬29°21′34.99″。
项目征占地总面积7.77hm2,其中永久占地5.90hm2,临时占地1.87hm2。项目总建筑面积2.27万m2。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栋综合楼、8栋平方仓、1栋储备仓、1栋成品库、1栋原料仓、烘干车间、制氮车间、一站式中心及道路、绿化等其他配套设施。
项目已于2022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2月完工,总工期17个月。本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200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于上级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本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36.90万m3,其中挖方29.95万m3(含表土剥离0.42万m3),填方6.95万m3(含表土回填0.42万m3),无借方,余方综合利用23.00万m3。
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江西 (略) 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同意本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4年),各项指标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9%(工业项目)。
3.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7.77hm2。
4.基本同意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是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排水、沉沙、临时覆盖、绿化、表土保护等措施。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和监测点布设。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87.90万元,主要包括:工程措施费83.40万元,植物措施费30.65万元,临时措施费28.63万元,独立费用27.25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1.43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7.97万元),基本预备费10.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7682元。
三、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1.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你公司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号)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你公司应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和本项目水保方案批复,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恢复期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土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签订的土石方合同应明确取、弃土地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围护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我局备案。
3.加强检查。你公司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