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 (略) 发 (略) 于2024年12月4日 (略) (略) 大楼12层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略) 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30名,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相关部门推荐等方式产生,其中消费者代表16名,经营者代表及相关利益方代表3名、专家学者2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9名,涵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干部、 (略) 民、企事业单位代表和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会前依照相关规定公告了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提前15日将会议资料送达听证会参加人。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由市发 (略) 郑昌央、施群、朱千州同志组成,朱千州同志兼任听证会主持人。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30名,实到会30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听证会上,听证方案提出人和定价成本监审人分别陈述定价听证方案、成本监审办法、结论及相关情况;听证代表围绕定价听证方案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咨询;听证人当场给予解释和答复,使听 (略) (略) 场、燃气经营企业运营管理及天然气价格制定机制等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上,30名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客观阐明各自的意见和观点,除1名代表对联动机制方案持异议外,均同意或基本同意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制定城镇配气价格方面:14名代表同意方案一,即配气价格按#/立方米确定;16名代表同意方案二,即配气价格按#/立方米确定。
(二)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面:4名代表同意方案一,即气量分档第一档气量按230立方米/年,价格为#/立方米;26名代表同意方案二,即第一档气量按280立方米/年,价格为#/立方米。
(三)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方面:23名代表同意方案一,即非居最高指导价为#/立方米;7名代表同意方案二,即非居最高指导价为#/立方米。
(四)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面:29名代表表示同意,1名代表持反对意见。
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部分企业代表认为, (略) 城区已开通管输气,而乡镇仍靠槽车运输供气,气源价格存在差异。建议 (略) 域分别制定配气价格。
2.部分代表表示,随着城乡发展和燃气热水器 (略) 阶梯气量第一档的划分不应低于 (略) (略) ;同时建议在首次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对困难群体和学校等特殊机构的保护,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3.一名代表建议随着今后管输气用量占比的提升,价格部门要实时动态调整气价,减轻用户负担。
4.部分代表反映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企业在政府限 (略) 场供求自主确定价格,因此政府在制定非居民用气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和合理收益,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在核定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时,按配气成本#/立方米确定配气价格。
5.一名代表认为出台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今后按机制调整价格不再召开听证会,涉嫌违反《价格法》,建议取消联动机制。
三、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1.采纳代表关于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要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和对学校等特殊机构实行优惠政策的建议。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特殊人群家庭,其居民用气价格按#/立方米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2.部分采纳代表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应考虑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建议。按照国家制定配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加强对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准许总收入,通过科学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弥补燃气企业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3.不采纳配气价格按不 (略) 域分别作价的建议。理由:根据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制定配气价格的相关指导意见, (略) 不宜制定两种配气价格,但在具体测算作价时,会予以统筹考虑。
4.不采纳取消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建议。理由:一是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是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 (略) 场变化,及时疏导天然气购销矛盾的客观要求;二是依据《价格法》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因此,出台联动机制与价格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并不冲突。
(略) 发 (略)
2024年12月6日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 (略) 发 (略) 于2024年12月4日 (略) (略) 大楼12层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略) 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30名,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相关部门推荐等方式产生,其中消费者代表16名,经营者代表及相关利益方代表3名、专家学者2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9名,涵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干部、 (略) 民、企事业单位代表和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等,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会前依照相关规定公告了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提前15日将会议资料送达听证会参加人。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由市发 (略) 郑昌央、施群、朱千州同志组成,朱千州同志兼任听证会主持人。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30名,实到会30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听证会上,听证方案提出人和定价成本监审人分别陈述定价听证方案、成本监审办法、结论及相关情况;听证代表围绕定价听证方案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咨询;听证人当场给予解释和答复,使听 (略) (略) 场、燃气经营企业运营管理及天然气价格制定机制等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上,30名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客观阐明各自的意见和观点,除1名代表对联动机制方案持异议外,均同意或基本同意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制定城镇配气价格方面:14名代表同意方案一,即配气价格按#/立方米确定;16名代表同意方案二,即配气价格按#/立方米确定。
(二)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面:4名代表同意方案一,即气量分档第一档气量按230立方米/年,价格为#/立方米;26名代表同意方案二,即第一档气量按280立方米/年,价格为#/立方米。
(三)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方面:23名代表同意方案一,即非居最高指导价为#/立方米;7名代表同意方案二,即非居最高指导价为#/立方米。
(四)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面:29名代表表示同意,1名代表持反对意见。
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部分企业代表认为, (略) 城区已开通管输气,而乡镇仍靠槽车运输供气,气源价格存在差异。建议 (略) 域分别制定配气价格。
2.部分代表表示,随着城乡发展和燃气热水器 (略) 阶梯气量第一档的划分不应低于 (略) (略) ;同时建议在首次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对困难群体和学校等特殊机构的保护,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3.一名代表建议随着今后管输气用量占比的提升,价格部门要实时动态调整气价,减轻用户负担。
4.部分代表反映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允许企业在政府限 (略) 场供求自主确定价格,因此政府在制定非居民用气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和合理收益,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在核定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时,按配气成本#/立方米确定配气价格。
5.一名代表认为出台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今后按机制调整价格不再召开听证会,涉嫌违反《价格法》,建议取消联动机制。
三、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1.采纳代表关于推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要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和对学校等特殊机构实行优惠政策的建议。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特殊人群家庭,其居民用气价格按#/立方米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2.部分采纳代表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指导价应考虑燃气企业配气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建议。按照国家制定配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加强对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准许总收入,通过科学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弥补燃气企业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3.不采纳配气价格按不 (略) 域分别作价的建议。理由:根据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制定配气价格的相关指导意见, (略) 不宜制定两种配气价格,但在具体测算作价时,会予以统筹考虑。
4.不采纳取消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建议。理由:一是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是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 (略) 场变化,及时疏导天然气购销矛盾的客观要求;二是依据《价格法》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因此,出台联动机制与价格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并不冲突。
(略) 发 (略)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