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CTZB-*
二、项目名称: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略)
地 址: (略) 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5幢901、 902、903、904、905室
被投诉人: (略) (略) , (略)
地 址: (略) 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略) 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对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编号:CTZB-*,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略) 诉称:投诉事项1:针对我司提出的“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和中标公告中其提供的投标文件价格明细的签章却为: (略) ,两者非同一家单位”的质疑,在《质疑答复函》中, (略) (略) 在认定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为无效投标,成套招标代理给出了相关理由,但是部分理由过于牵强,明显不符合逻辑。根据答复函所述:浪潮思科网络未提交响应文件,不作为投标人,那么浪潮思科网络的报价单为什么出现在了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的公告文件中,盖有浪潮思科网络的CA证书的报价单如何能作为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的报价文件, (略) (略) 审查不严,违规操作。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1.根据 (略) 的质疑举证回复,其说明公司名称不符是由于平台软件系统绑定有误。”“4、浪潮电子 (略)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的响应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电子签名, 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盖章要求”的规定进行盖章,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按招标文件P50“投标文件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盖章”的规定进行盖章,属于无效投标。”针对第一条中“平台软件系统绑定有误”,成套代理未进行核查,根据开标过程及答复函中的描述,浪潮思科网络未提交响应文件,不作为投标人,浪潮思科网络的CA签章就不可能出现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更不应该出现在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的报价明细中,明显已经出现了投标文件不一致,属于提供了虚假的报价单材料来谋求中标,已经构成违规投标,而且负有审查责任的招标代理和评审也构成严重失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投诉事项2: (略) ( (略) (略) )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有失客观公正及专业性, (略) 发布的中标公告中,中标单位为浪潮电子 (略) 的报价文件出现签章不一致。但是在开标和评 (略) ,评标专家均未对其提交的非企业盖章的报价文件做出审查。评标过程中浪潮电子 (略) 未提交自己CA签章或加盖公章的报价单的情况下,其报价如何成立?宣读投标人名称和其报价单的时候,为何没有任何异议?投诉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在此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不严谨。事实依据: (略) 针对中标结果在质疑函中提出质疑,其中质疑事项2:“根据《 (略) (略) 关于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中标单位显示为浪潮电子 (略) ,但附带投标文件价格明细单位签章为:浪潮 (略) ”,两家公司不一致,而且并非为联合招标,但 (略) 均看到有显示存在,故此质疑存在串标可能。对此,代理机构回复函表明部分质疑成功。摘述如下:“4、浪潮电子 (略)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的响应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电子签名,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 投标文件盖章要求”的规定进行盖章,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按招标文件P50“投标文件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盖章”的规定进行盖章,属于无效投标。”对于投标人提供的文件的资格审查是招标代理应尽的义务和无可开脱的责任,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首先审查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采购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小章的5.3章节)。此次采购活动中,明显存在招标代理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的行为,进而导致中标单位的不合法,以至于合规合法的符合项目要求的,价格更低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 (略) 和评标专家必须对此次开标和评标结果承担相关责任。补充文件见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小章的5.3章节。另:此次采购活动在2023年6月25号开标, (略) ( (略) (略) )在评标结束后提供了中标候选人给采购人,在6月26号公示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我司发现中标候选人即中标单位的文件存在问题,于6月28号提交了质疑函。投诉招标人 (略) 未按照要求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三天。事实依据: (略) 在6月26号通过政采网查询到中标结果,在6月28号提出质疑,最终在质疑中认定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的投标文件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盖章”的规定进行盖章,属于无效投标。按规定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13号) 第五十四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在去掉其无效中标方“浪潮电子 (略) ”且剩下仍然满足3家的情况下,应从剩下的四家合格供应商中选择开标分数第二名 (略) 确定为中标单位,而非进行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浪费相关人力物力。2. 投标的报 (略) 的公章 (略) 审核通过,瞒天过海,而且此明显有问题的投标单位竟然成为了中标单位,此责任不该让我们剩下的合格供应商来承担,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包括采购方代表都有很大责任,如果在审核环节严谨对待,直接排除有问题的投标方,根据评标的评分显示应该为我司为第一。 (略) 的审核不严谨犯的严重错误不应该废标。我们有理由怀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活动中的客观公正及专业性, (略) 的此次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审查追究其责任,如果投诉仍裁定为重新招投标,请求免去此招标代理机构在此项目中的招标代理工作。投诉人 (略) 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 (略)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1.我公司按照《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要求 (略) 对质疑进行举证。 (略) 举证回复,其说明公司名称不符是由于平台软件系统绑定有误。2.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人和我司向平台 (略) 了解情况,未得到书面的解释。3.浪潮电子 (略)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的响应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电子签名,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盖章要求”的规定进行盖章,属于符合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由评审专家负责,我公司在处理质疑时已经予以纠正。4.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且中标结果公告也明确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因质疑部分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一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重新组织采购。5.投诉人提出“ (略) (略) 审查不严,违规操作”与事实不符,且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不应受理。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1.我司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 (略) 针对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的质疑后,在2023年7月7日回复了 (略) 针对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的质疑。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条款,投诉人提出的“招标人 (略) 未按照要求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三天”中“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是法定的程序。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在确定中标人环节,采购人未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也无法规依据对评标结果进行擅自改变。4.因质疑事项部分成立,该中标候选人符合性审查不应通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故不能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已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一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决定重新组织采购,已满足 (略) 6月29日质疑函中重新发起招标程序的诉求。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浪潮电子 (略) 与浪潮 (略) 仅一家单位提交了响应文件,只能认定一个为投标人,不属于联合投标。6.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按照《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要求 (略) 进行举证。 (略) 质疑举证说明“公司名称不符是由于平台软件系统绑定有误”,采购 (略) 询问未得到书面的解释,同时采购人在认定过程中也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故质疑答复 (略) 实施了串通和围标。综上,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已在质疑环节依法进行答复,对可能存在的评审错误依法进行了纠正。因质疑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也已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已满足 (略) 6月29日质疑函中重新发起招标程序的诉求。部分投诉请求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宜予以支持。特此说明。被 (略) (略) 提供了供应商投标文件、浪潮回复函、评审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 (略) 辩称内容与被 (略) (略) 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3年5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25日14:30开标,共有浪潮电子 (略) 、 (略) 等5家供应商投标,6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浪潮电子 (略) 为中标供应商。7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浪潮电子 (略) 商务技术得分57.6分,价格得分20.23分,最终得分为77.83分,排序第一;投诉人 (略) 商务技术得分50.0分,价格得分25.39分,最终得分为75.39分,排序第二; (略) 商务技术得分42.0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72.0分,排序第三; (略) 商务技术得分50.2分,价格得分20.06分,最终得分为70.26分,排序第四;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47.6分,价格得分19.88分,最终得分为67.48分,排序第五。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浪潮电子 (略) 。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 (略) (略) 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其中,投诉人指向的质疑事项及答复为:质疑事项2:根据《 (略) (略) 关于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中标单位显示为浪潮电子 (略) ,但附带投标文件价格明细单位签章为: (略) (略) ,疑似存在违规联合招标和围标可能。事实依据:1.中标文件第三章节载明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投标价:*(元),在附件的《报价明细.pdf》文件中显示报价单位的签章为: (略) ,中标单位和报价单位不一致,而其是否联合招标未进行说明。2.招标文件第一章节第二小节的申请人资格中要求: (略)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的项的采购活动,中标单位“浪潮电子 (略) ”和报价单位“ (略) ”存在股权穿透,企业法人均为彭震,且浪潮思科为外企合资,根据 (略) 均报名参加采购活动,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我司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的资格进行质疑。详细截图请看附件二。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质疑答复:质疑部分成立。事实依据:1.我单位收到质疑函后,按照《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进行质疑举证,根据 (略) 的质疑举证回复,其说明公司名称不符是由于平台软件系统绑定有误。2.采购人向平台 (略) 了解情况,未得到合理的解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浪潮电子 (略) 与浪潮 (略) 仅一家单位提交了响应文件,只能认定一个为投标人,故不属于联合投标和串通和围标情形。4.浪潮电子 (略)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的响应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电子签名,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盖章要求”的规定进行盖章,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按招标文件P50“投标文件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盖章”的规定进行盖章,属于无效投标。5.因质疑部分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质疑阶段, (略) 就质疑事项出具回复函称:“事项2 公司名称不符是由于平台软件系统绑定有误,不存在围标嫌疑。”
四、本项目5家投标供应商,不包括浪潮 (略) 。
五、投标供应商浪潮电子 (略)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中,其投标人名称和单位公章名称均为浪潮 (略) 。浪潮电子 (略) 、浪潮 (略) 法定代表为“彭震”,浪潮电子 (略) 本次投标联系人为“张某”,政采云后台查询浪潮 (略) 联系人为“张某”,电话号码一致。在投诉处理阶段, (略) 和“张某”对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的经过进行了调查确认。
六、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3.2投标文件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要求盖章。公章采用单位CA章或单位公章。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 5.8 无效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认定,经认定属实后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8)投标文件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盖章的。
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签到表显示:工作人员:罗嫣超、张坤嘉, (略) (略) 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记录表显示:资格审查人员:资格审查小组,签名处“罗嫣超”。
八、投诉处理阶段, (略) 就投标帐号与CA电子章不一致的情况出具回复函称:“目前,政采云平台同一用户可以存在多个供应商单位下,并支持绑定多把对应的CA证书。因此,供应商单位下的用户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略) 账号, (略) 的CA电子签章完成投标文件制作而导致的投标文件信息与登录账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在资格审查和评审环节未发现供应商投标无效,采购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具有投标无效的情形,采购人是否应当选择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供应商浪潮电子 (略) 在政采云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中,其投标人名称和单位公章名称均为浪潮 (略) ,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和属于“提供了虚假的报价单材料来谋求中标”的情形。本项目资格审查及评审环节,被 (略) (略) 和评标委员会均未能发现浪潮电子 (略) 未上传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并认定其投标无效,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另,评审报告载明,浪潮电子 (略) 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最终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处理阶段,被 (略) (略) 认为投诉人质疑成立,认定浪潮电子 (略) “属于无效投标”,此时,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被 (略) (略) 答复投诉人“重新组织采购”,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 (略) 良渚校区1期2标段智能门禁物联网管理平台配套项目(编号:CTZB-*)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西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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