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略) 省人民政府《 (略) 省土地使 (略) 管理规定》及 (略) 市人民政府《 (略) 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略)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略) 上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受 (略) (略) 委托,我中心对以下地块国有建设用 (略) 上 (略) 公开挂牌出让。 (略) 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要求
交易编号 | 用地位置 | 面积 (㎡)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 出 让 起始价 (万元) | 竞 买 保证金 (万元) | 加价 幅度 (万元) |
河公易土[2017]23号 | (略) 市 (略) 新区产业园起步区纬一 (略) 侧,经五北路东侧 | 13824 | 工业用地( (略) 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2%)。 | 50 | 30%<建筑密度≤50%; 1.0<容积率≤2.0; 绿地率≤20%; 建筑限高:50米; 投资强度不小于2250万元/公顷; 产业目录:新型制造业。 | 246.0672 | 60 | 10 |
河公易土[2017]24号 | (略) 市 (略) 新区产业园起步区纬一 (略) 侧,经六北路西侧 | 18433.12 | 工业用地( (略) 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2%)。 | 50 | 30%<建筑密度≤50% 1.0<容积率≤2.0 绿地率≤20%; 建筑限高:50米 投资强度不小于2250万元/公顷; 产业目录: (略) 材料制造 | 328.1095 | 90 | 10 |
河公易土[2017]25号 | (略) 市 (略) 新区产业园起步区纬一 (略) 侧,经五北路东侧 | 29058.32 | 工业用地( (略) 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2%)。 | 50 | 30%<建筑密度≤50% 1.2<容积率≤2.0 绿地率≤20%; 建筑限高:50米 投资强度不小于2250万元/公顷; 产业目录:新型制造业 | 517.2381 | 130 | 20 |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1、凡从事动漫玩具生产、塑胶模具研发、木竹藤棕草制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略) 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接受联合竞买。
2、竞买人在提供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时,需提供竞买资 (略) 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三、交易时间及要求
1、 (略) 发布期限: * 日至 * 日。
2、 (略) 上交易起止时间为 * 日至 * 日16时止,其中: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至 * 日16时止, * 日16时至 * 日 (略) 上竞价时间。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3、申 (略) 上交易前,可根据交易系统的指引到指定的地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证书),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联合竞买的,应分别办理数字证书。
4、竞买人可通过系统填写意向宗地竞买申请, (略) ,获得保证金子帐号。竞买人应当打印《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并向此账号交纳竞买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信息须一致)。交易系统在接收到足额的竞买保证金的到账信息则予以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颁发《竞买资格确认书》。
5、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竞买人可通过 (略) 网上报价。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公布。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系统默认有效竞买人全体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通过限时竞价决定竞得人;若限时竞价过程中无人报价,且网上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低于出让底价, (略) 上报价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略) 上交 (略) 程序为准。
四、 (略) 的事项
1、本次国有建设 (略) 上交易出让的具体要求,详见交易宗地的出让文件,申请人可在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有关交易宗地的出让文件。
2、 (略) 的有关款项种类均为人民币。
3、本次国有建设用 (略) 上交易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4、本次国有建设用 (略) 上交易出让, (略) 上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不接受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它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
五、公告信息发布
(略) (略) 、 (略) 日报、 (略) 网、 (略) 市土 (略) (略) 、 (略) (略) 网、 (略) (略) 公开发布。
六、联系方式
1、 (略) 址:http://www. ***
2、联系地址: (略) 市永和东路85号四楼
3、咨询联系电话: ***
特此公告
(略) 市公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