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锅巴岩白玉沟大理石矿山矿渣转让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华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锅巴岩白玉沟大理石矿山矿渣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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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C5DB* | 挂牌价格 | 1 元/吨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8-30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9-0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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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交易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宝兴县蜂桶寨乡锅巴岩,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四川省 (略) 所属的锅巴岩白玉沟大理石矿山采区下方(详见处置区域图,施工范围及顺序以主管部门、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设计单位指定和要求为准),本次转让为整体转让(包括0.1立方米以下矿渣)。 二、清运量:约*吨,矿山减量工作必须服从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减量石料优先用于生态修复工作,减量工作与生态修复在空间、时间上协调开展。超出清运量部分转受双方按实际成交单价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的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整治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若*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量区域内矿渣清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仍未达到清运量,**双方则据实结算,*方无息退还未到达疏浚量部分的价款。受让方不得乱采滥挖,只能在处置矿区范围内实施清运,不能越界,更不能以生态修复的名义开展任何基岩采掘活动。 三、标的挂牌单价:*/吨。 四、本次转让标的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方不出具税票。由受让方缴纳资源税等税、费。 五、本次转让的矿山矿渣转让方仅负责监管。原则上由采矿权人负责矿山范围内安全、挖掘、装载(挖掘、装载费用,受让方与 (略) 场价自行协商)。受让方负责清运、协调及承担清运区域生态修复相关款项,协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清运区域减量与生态修复工作协调、道路通行、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受让方与采矿权人的协议中充分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若因受让方与采矿权人之间因为协议的签订、履行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为矿渣减量区域生态修复责任方,减量区域生态修复施工须交由矿山生态修复EPC中标单位(山西大地民基 (略) ),由受让方按进度支付总计约*(预估价)生态修复相关费用,实际支付进度款以图审后的财评价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比例支付,支付总价以审计决算价为准。 六、本次转让标的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受让方运输标的物以转让方约定数量的疏浚物运输完毕。 七、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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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转让合同》。 二、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吨×实际成交单价)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超出清运量部分按实际成交单价与*方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的价款转至*方指定账户。 三、受让方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前),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万元整)。转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清运区域内生态修复工作、结清资产转让价款和生态修复相关费用,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换*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受让方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日内进场。 五、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在其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六、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交所扣除本项目应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并且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 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和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披露的数量、质量等数据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转让方的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报名则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并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确定重量并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转、受双方在《宝兴县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标的物装车后,车辆再次到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确定实际运输量(过磅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通行、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且应在运输前按规定购买保险. 三、本次转让标的整治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截止时间视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方书面通知为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运输车辆不能满足要求、不服从矿山安全管理及未协调好相关事宜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清运及生态修复,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款、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同时对标的物进行运输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向场外运输过程 (略) 面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行与采矿权人协商,完善相关手续,并服从采矿权人对生态修复的现场施工管理,双方各自明确责任,在挖掘、运输、生态修复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与转让方无关。 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进场前须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所在乡镇等相应部门进行报备,并制作施工场地公示牌。 八、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每天运输量不得少于1000吨。若每天运输量不足1000吨,当天监管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九、受让方需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 十、其他事宜详见《转让合同》《处置区域图》。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2-09-0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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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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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思妍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