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原天成化工厂地块二(原天成化工厂西侧辅设区)占地面积3572.67m2, (略) 嵊泗县菜园 (略) 331号西侧,地块 (略) 政办公区(现已拆除平整),南侧和西侧为山脉,北至嵊泗县 (略) (中心坐标:30.*°;122.*°),2000年之前为未利用地,2000年被嵊泗县 (略) 整体征用,原有煤场、锅炉房和冷库自用,其他区域租赁给菜园镇废品收购站、世纪车辆修理厂等企业使用,2004年地块东侧嵊泗县 (略) 停产,原有煤场、锅炉房和冷库均租赁给世纪车辆修理厂使用,2023年对地表建(构)筑物进行整体拆除、现状为闲置用地;期间2004年现 (略) 建成投用。
我公司于2024年1月对地块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前期资料分析,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源,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024年1月11日,我公司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完成地块土壤采样工作,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2日完成地块地下水采样工作。
本项目地块调查面积为3572.67m2,由于本地块涉及重点行业用地,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文的要求,地块后续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其他为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且本地块的布点要求需要参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2017年第72号公告)的中涉嫌污染的区域的布点要求,即每400m2设置1个土壤采样点位。
地块共设置10个土壤检测点位;3个地下水检测点位,土壤设计采样深度为6.0m,每个点位各采集4个土壤样品;地下水井钻井深度设计与土壤采样深度保持一致,每个点位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在地块北侧农田区域设置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因现场土层影响,部分点位孔终至基岩未能达到设计深度,各点位采样数量根据地块实际土层结构进行调整,共采集土壤样本24个,土壤平行样3个,采集地下水样本3个,地下水平行样1个。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一45项基本项目、pH、石油烃(C10-C40)、2,6-二硝基*苯、2,4-二硝基*苯、六氯苯、N-二*基苯胺及其他VOCs和SVOCs 全扫
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一45项基本项目、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氨氮、锰、氯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2,6二硝基*苯、2,4二硝基*苯、3,4二硝基*苯、六氯苯、《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其他常规指标及其他VOCs和SVOCs 全扫。
根据现场钻孔记录描述,地块大致由杂填土、碎石、砂土、石块、基岩组成。
本地块地下水水位埋深为4.58~4.70m,水位高程为17.04~17.20m。根据surfer模拟结果地下水流向在地块内大致表现为自西南向东北方向流。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土壤污染物133项,检出土壤污染物12项(分别为pH、镉、铜、镍、铅、砷、汞、菲、蒽、荧蒽、芘、石油烃C10-C40)。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等相关标准,各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所有未检出指标检出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等相关标准。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地下水污染物160项,检出地下水污染物22项(分别为分别为pH、浑浊度、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碘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氨、硝酸盐氨、氟化物、锰、砷、汞、铅、铁、铝、钠、石油烃C10-C40),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等相关标准,其中浑浊度为V类水质,其他检测指标均满足IV类水质要求。由于超标指标为地下水常规项目,是用来间接评价水体受污染状况的综合指标,不是关注污染物因子,且本场地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也不进行开采利用,且对照点浑浊度也为V类水质,区域本底值较高,无需进行后续风险评估。
本次调查实验室间质控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为土壤密码平行样比对分析结果评价依据,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为地下水密码平行样比对分析结果评价依据,实验室间质控检测结果均满足相关限值,本次调查满足质控要求。
综上,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通过对嵊泗县原天成化工厂地块二(原天成化工厂西侧辅设区)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
本项目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除浑浊度外)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标准限值等相关标准,本地块地下水超标因子浑浊度属于非毒理学指标,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