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公示
公示预览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沪虹协示字(2024)第6号 2024年12月03日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略) 北 (略) hk274A-02地块及hk274A-05、hk274A-06地块地下空间 | 宗地总面积: | 0.*公顷 | 宗地坐落: | (略) 、南 (略) 、 (略) 、北 (略) | ||
年限: | 70年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万元 | 受让单位: | (略) (略) | ||||
备注: | 1、受让人须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2、公共服务设施:(1)hk274A-02地块结建电力 (略) (不计容);(2)地块内须设置居委会办公用房120平方米(计容)、居民活动室200平方米(计容),建成后产权须无偿移 (略) 人民政府。上述公共服务配套 (略) 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 3、地上建设条件:地块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为C2Rr2;计容面积*平方米,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为C2:11%,Rr2:89%。用地性质为Rr2的规划地块允许混合一定比例的Rr1。规划为商业功能的 (略) 公寓式酒店,可综合设置菜场、老年活动室、文化活动室等配套设施,各类配套设施可在hk199、hk200、hk274A规划范围内相同实施主体的经营性地块 (略) ,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hk199、hk200、hk274A规划范围内相同主体的经营性地块,其地上同类型经营性建筑面积可进行统筹,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如因地块建筑面积统筹引起的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面积比例改变,应经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进行调整。 4、地下建设条件:本次地下建设条件暂不约定。 5、全装修和装配式:对于保护建筑和规划有明确保留要求的历史建筑,根据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文,依据实施主体方案可采取定制式装修,并且不做装配式比例要求,后续实施清单式管理。 6、中小套型:对于保护建筑和规划有明确保留要求的历史建筑,根据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文,不作中小套型比例要求。 7、绿色建筑:按照近零能耗建筑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提高建设标准。 8、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建设全周期应用BIM技术(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同时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建建管〔2021〕725号)文件落实相关要求。鼓励在运营阶段同步应用BIM技术,并须参照《北外 (略) 数字元城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入北外 (略) 数字元城系统。 9、 (略) :按《 (略)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要求,控制雨水年径流总量至少达到70%,年径流污染至少达到50%,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排等措施落实到位。 10、水务管理:加强出让宗地范围内雨水调蓄利用,出让宗地内须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37立方米的智慧调蓄设施,建设标准应满足《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设施运行应具备自动化运行控制、计量设施,控制信号及计量数据(包括水位、流量)应 (略) 的条件。海绵设施容积可相应换算为提标调蓄量,做好排水方案与雨水调蓄方案的对接。 11、功能业态管理:需围绕打 (略) 发展新标杆, (略) 域品质相匹配的商业业态。 12、运营管理:统一招商,统一运营。 13、物业自持:(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 (略) 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1030.31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20年,其中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 14、登记要求: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幢,销售最小单位为:幢。 15、民防设施: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10%配建人防工程。地块内应配建人防工程为*类,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常规武器抗力等级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并应按有关规定配置电站。 16、保障性住房配建。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0%(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计0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 (略)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 (略) 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 (略)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根据《 (略) 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8〕72号),配建保障性住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非人防车位)。 17、租赁住房配建。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
二、公示期:2024年12月03日 至 2024年12月07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略) 规划和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518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先生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略) (略) 规划和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