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浙江 (略) 台州发电厂自主开展了台州市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台电厂海塘)。我公司委托 (略) 完成了《台州市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台电厂海塘)验收报告》,并于2024年12月4日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组认为,台州市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台电厂海塘)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台州市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台电厂海塘)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台州市椒江区海塘安澜工程(台电厂海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建设单位:浙江 (略) 台州发电厂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略)
监测单位: (略)
建设地点:浙江省/ (略) / (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