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LZZC2023-G3-*-GXJT
二、项目名称:融安 (略) 场化政府购买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桂中大道89号D1区57栋三楼
被投诉人:广西建通 (略)
地 址: (略) 友谊路5 (略) 组织部二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康恒 (略)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上海康恒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存在与大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上海康恒 (略)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同时,广西建通 (略) 未对控股关联企业上海 (略) 属于大型企业的质疑情形进行答复。
(二)审查情况
(略) 青浦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协助调查的复函内容与中标供应商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信息一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微型企业。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略) 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 (略) 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推介名单的通知》和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所称的被投诉人2的股东(劲旅 (略) )属于小微企业。未发现被投诉人2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融安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