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审查 (略) 新建*t/d硫化矿选厂工程节能审查报告的请示》(怒发改节能〔2024〕1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5-*)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选矿工程:粗碎站、粗矿仓、转运胶带、顽石破碎车间、磨矿车间、浮选车间、精矿浓缩及压(过)滤、药剂制备等;尾矿工程:尾矿浓缩与输送(从项目浮选到四选厂现有尾矿泵站);供电工程:35kV采选总降压变电站、外 (略) 、选厂区域供配电等;供水:外部回水管道、高位水池、厂前回水加压泵站、 (略) 等;其他辅助及附属设施:尾矿废水处理为现有设施,本项目仅增加回水输送 (略) ,食堂、浴室等附属设施在现有一选厂重建。项目建成后,选矿能力*吨/天,年处理原矿*吨,年产锌精矿(干基,含Zn50%)26.*吨,铅精矿(干基,含Pb64%)3.*吨,硫精矿(干基,含S38%)14.*吨。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37吨标准煤(当量值)、*.44吨标准煤(等价值),选矿综合能耗4.72千克标准煤/吨,选矿工艺综合能耗4.39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怒江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怒江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怒江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