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阎村镇西坟村
公示时间:2024-03-27
受理时间:2024-03-1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垃圾转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设置1套化学洗涤净化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塔、3套重力沉降室+化学洗涤净化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塔处理设施,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统一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生产废水中软化水制备浓盐水回用于垃圾转运厂房冲洗地面用水,其他生产废水(冲洗地面废水、废气净化洗涤塔排水、洗车废水以及垃圾渗滤液)以及初期雨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中厨房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污水收集池与其他生活污水统一收集。项目废、污水经以上处理后近期清运至城关污水处理厂,远期待阎村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改 (略) (略) 排入阎村镇污水处理厂,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对周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很小。各噪声源在采取降噪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项目运营期员工生活垃圾由本转运站统一清运至房山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污泥(含水率80%)外运至房山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处理,更换的废MBR膜、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危险废物单独收集,由有资质单位北京生 (略) 定期清运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联系人:邢磊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