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略)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 (略) 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略) 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元以上(不含*元)的供水、排水、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元以下(含*元)的水务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简易建设项目试行“零审批开工”制度实施方案(审改第六批)的通知》(海府办〔2024〕9号)执行。
第三条水务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制,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审核确认。
第四条水务工程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后不需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略) (略) (略)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工作,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标准。
第六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务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 (略) 申请开工备案。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填报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略) 受理开工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八条项目完成开工备案后,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地勘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当将有效的变更 (略) (略) 备案。
第九条水务工程开工后暂停施工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 (略) (略) 发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做好暂停施工期间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水务工程恢复施工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于恢复 (略) (略) 发送书面报告。
第十条 (略) 应在项目办理开工备案后对项目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抽查,加强项目开工后的行业监管抽查。
(略) (略) 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略) (略) 工作人员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 (略) 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第十四条 (略) (略)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