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金属铸造项目(补办) | |
建设地点: | (略) 田庄镇五羊路/街 3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兴伟机械厂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潍坊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1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占地面积173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715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等。项目厂区具有中频感应电炉、射芯机、抛丸机、砂轮机等主要设备120台(套),年产汽车、农机等金属配件18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炼、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后,经“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覆膜砂造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3#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震壳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5#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模壳焙烧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4#三级水喷淋+除湿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 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自带布袋除尘器+6#布袋除尘器”处理,与经“7#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固化废气,一同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标准。 蜡模水玻璃工艺挂浆、挂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8#布袋除尘”处理,化蜡、注蜡、组树、脱蜡、静置除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9#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排气筒(P7)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外售综合利用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脱模剂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液压油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蜡、焙烧灰渣、电炉炉渣、旧砂、废钢丸、废包装材料、除尘器废布袋、除尘器尘渣、废滤芯、下脚料及金属屑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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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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