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东县城镇供水和建筑工程消防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东县平山 (略) 14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东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并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中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开展惠东县城镇供水和建筑工程消防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
(一)参与拟订和贯彻供水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参与编制供水发展规划;承担供水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协助指导全县供水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协助全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全县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全县城乡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助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惠东县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向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三)完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四党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单位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党组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为实行中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员统一纳入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四党支部管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保障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四党支部提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四)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和修订案;
(五)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组成人员、议事规则按照中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相关制度执行。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为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
1.重大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
3.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党建相关工作;
6.其他有关事项。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考核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三)中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成员由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局长等组成。
(四)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中共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按照《惠东县住建局党组议事规则》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局党组工作,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努力建设科学发展好班子,进一步提高党组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惠东县住建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会是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在本局发挥领导作用,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 (略) 线方针政策,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保证政令畅通。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 (略) 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 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的政治局面。党组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让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以保证决定的科学、民主、准确。表决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的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重大决策
1.学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载明服务对象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住建部门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各项职责,在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的财务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预算、决算由举办单位统一编报;人员绩效由举办单位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惠东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务信息:
(二)本单位章程,自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登记管 (略) 、 (略) 站公开发布;
(三)政务信息、年度报告(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等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投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法人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业务活动所需要求的资质等;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六)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17日经中国共产党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东县城镇供水和建筑工程消防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