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东路(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南*村委会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用地界址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南*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0.1712公顷(2.568亩)。其中,农用地0.1504公顷(2.256亩),建设用地0.0209公顷(0.312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 (略) 道路。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略)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至2024年12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地址: (略) (略) 吉阳大道218号A3栋4楼403办公室),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止。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2月27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 (略) (略) 吉阳大道218号A3 (略)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403办公室(联系电话:*;邮编:*)。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