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 投保险种:雇主责任保险 二、 投保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 被保险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 被保障人员(雇员) 与被保险人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并为被保险人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环卫人员、环卫司机、管理人员等从事被保险人相关工作的人员。共计80人,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保险人员为未参加社保人员,年龄拓展至70周岁以内。 五、 投保方式:本保险项目采用记名方式投保。 六、 保险期限:本保险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保险协议签订后即时生效,保险期满后,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还有未到保险单或理赔等其他未尽保险事宜,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保险协议规定的权利,直到保险事宜处理完毕时为止,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 七: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被诊断、鉴定为在被保险人处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略)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 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死亡赔偿责任;2. 伤残赔偿责任;3. 误工费;4. 医疗赔偿责任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低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责任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元),每人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 八、免赔信息 (略) 医疗免赔10%。
★
2 1、根据以上信息出具承包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 2、人员增减特别约定 (1)投保人或其保险经纪人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申报上月的增减人员名单。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的增人或减人申请后,在递交增减员名单的上月1日的零时保证生效,无论是否已交付保险费。 在上月增员尚未向保险人申报且未缴纳相应增员保险费的期间,新增人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仍可进行正常理赔。 (2)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费不作调整。在保险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计算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每月向保险人申报的增减互抵后的总人数
★
3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勘察人员必须十分钟内到达现场。 指定专人维护责任人,全权负责处理本项目保单项下的一切事宜,承保出单、批改、理赔沟通协调,为客户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通道。专职服务人员将根据要求,就保险保障、保险费的计算、保后安全服务和理赔工作等解答客户疑问。出单后,将内容准确、填制无误的保险单证和相关票据送交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