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田林 (略)
主要职责:
( * ) (略) 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环境保护地方性技术规范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 * )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略) 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 *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 * )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 (略) 排的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略) 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田林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 )承担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 (略) 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略) 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略) 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田林生态县建设工作。
( * )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 (略) 理,负责辐射环 (略) 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县核与辐 (略)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环境 (略) 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十 *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略) 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略) (略) 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 (略) 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 (略) 乐里镇新昌花园 (略) (略) 大楼4楼
联系电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com
田林 (略) 设3个内设机构, (略) 、监督管理与自然生态保护股、污染防治与科技标准规划股。
( *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略) 审计工作;承担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 * 建设、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 (略) 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略) 情况; (略) 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提案;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略) 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 * )监督管理与自然生态保护股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批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 (略) 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略) 行政审批事项。
2、开展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环境技术环境安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田林生态县建 (略) 的日常工作。
( * )污染防治与科技标准规划股
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略) 理; (略) 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 (略) 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县核与辐 (略)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监督地方环境技术规范的实施;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辖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推动辖区企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参与环境标志认证;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 (略) 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 (略) 化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组织建设并管理本辖 (略) ;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承担环境统计工作;制定本辖区环境自动监控和环境信息系统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引进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2 法律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 年 * 月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 * 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 * 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 * 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 * 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 * 条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 (略) 分类管理: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略) 全面、详细的评价;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略) (略) (略) 门制订并公布。
第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建设项目概况;
( *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 *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 *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 *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 *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 (略) (略) 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略) (略) (略) 门规定。
第 *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 (略) 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 (略) (略) 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 (略) (略) 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略) 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略) (略) 门审批。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略) 审批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 (略) 政区域环境影响,有 (略) (略) 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 * (略) (略) 门审批。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 * 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略) 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 (略) (略) (略) 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略) (略) (略) 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
具体 (略) (略) (略) 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略)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 * 条 (略) 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 (略) 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 * 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 (略) 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略) 。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 (略) 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 (略) 监测。
第 * 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 (略) 。 (略)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 * 十 * 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完成验收。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 (略) 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略) (略) (略) 门吊销资格证书, (略) 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略) 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 (略) 。
第 * 十 * 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 (略) 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发 (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9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 日
目录
第 * 章总则
第 * 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 * 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章附则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略) 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略)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 * 条编制 (略) 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第 * 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 (略) 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 * 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 * 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 (略) 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略) (略) (略) 门应 (略) (略) 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 * 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略) (略)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 (略) 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 (略) 分 * 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略) (略) 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 (略) 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 *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第 * 条依照本法第 * 条、第 *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略)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 (略) 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 * 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 * 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 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 * 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 (略) (略) (略) (略) 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略) 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 (略) 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十 * 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 (略) 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 * 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 * 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 * 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略)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建设项目概况;
( *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 *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 *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 (略) (略) 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 * 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略) 了环境影响 (略) 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 * 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略) (略) (略) 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 (略) (略) (略) 门制定。
(略) (略) (略) 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或者其 (略) 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 * 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 * 十 * 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 (略) (略) 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 (略) (略) 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 *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略) 审批的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 (略) 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 (略) (略)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 * (略) (略) 门审批。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略) 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 (略) 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 * 十 * 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和建 (略) 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 (略) 门也可以责成 (略)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 * 十 * (略)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 (略) 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略) 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 (略) 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
第 * 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略)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 (略) 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略) (略) 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略) 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略) 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略)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 * 章的规定制定。
第 * 十 * 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略) 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 * 十 * 条本法自 * 年9 (略) 。
(3)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略) 第 * 号)
《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 (略)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于 *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 * 年2 (略) 。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代 (略)
* 日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 日 (略) 壮族自治区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 日 (略)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关于修改〈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日 (略)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修订)
第 * 章总 则
第 * 条为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略) 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本条例适 (略) 政区域内的 * 切单位和个人。
第 * (略)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大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使辖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 (略) 会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改造等活动时, (略)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 (略) 会。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略) 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与生活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有要求减轻、消除污染危害和举报违反环境保护 (略) 为的权利。
第 * 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城建、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 (略) (略) 门,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并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 (略) 政区域地表水水域、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略) (略) 门应当制定突发性环境 (略) 置应急预案,规范环境突发 (略) 置工作。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 (略) 。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略) (略) 门应当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设立举报电话, (略) 理公众的举报。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 (略) 使环境监 (略) (略) 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略) 实地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 *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采集样品;
( * )责令排污者停止污染 (略) 为。
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污染源 (略) 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 (略) (略) 门认定排污状况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 * (略) (略) 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 * 条自治区、设区的市 (略) (略) 门 (略) 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略) 会发布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十 * 条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水产畜牧、海关、出入境 (略) 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自治区 (略) (略) 门应当将生物物种资源批准出境的资料信息抄送自治 (略) (略) 门。
第 * 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第十 * 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江 (略) 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 (略) (略) (略) (略) 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国土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保 (略) 监督。
第十 * 条禁止在生态环境 (略) 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应采取必要的隔离安全管理措施,设立标志。严格限制在野生生 (略) 同类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
(略) 市人民政 (略) 市污水、生活 (略) 理和危 (略) 理设施, (略) 会发展年度计划。 (略) 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 (略) 所, (略) 理垃圾等废弃物,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略) 市建成区范围内, (略) 为:
( * )在午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 * )高、中考期间, (略) 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 * )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 )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 (略) 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对前款第( * )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申报,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的证明, (略) 周围居民。
第 * 十 (略) 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 (略) 所。
(略) 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午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略) 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
第 * 十 * 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内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 壳素、骨胶、骨(鱼)粉、塑料制品等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4) (略) 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规定
3 行政审批
3.1 行政许可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法律 依据 | 审批条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间 | 所需材料 | 申请数量 | 收费标准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1、必须符合国家、 (略) 壮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及地方淘汰或禁止范围。 3、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必须做到选址科学合理。 5、必须满足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必须满足污染治理和生态 (略) 的要求 | 从收到环评文件及审批申请计时。
2.环境影响报告表 * 工作日; | 1.登记表5工作日;2.报告表7工作日; | 1 申请报告1份; 2 项目 (略) 性研究报告 3 (略) 门同意开展项 (略) (略) 门项目备案通知书、 (略) 门规划意见 4 (略) 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场地功能证明(国土证和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6 建设单位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不限 | 不收费 |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 田林 (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 (略) 。 (略)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略)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 3 审批中要求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订购资料完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 * 条);4 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略) 审批意见的要求建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5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规范, (略) 检测合格,处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污染防治的需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 * 条);6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 * 条); 7 已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有效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 * 条); 8 污染物排放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条); 9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 (略) 环境影响验证,对 (略) 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略) 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 (略) 在地地方政 (略) 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 式 * 份;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 式 * 份 3 建设单位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份。 | 不限 | 不收费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田林 (略)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 (略) (略) 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略)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 (略) 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 (略) 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 (略) 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 (略) 经营的危险废物类 (略) 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略) 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 (略) 所的土地使用权。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 式1份: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 (略) (略) 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略) 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 (略) 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 (略) 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 (略) 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 (略) 经营的危险废物类 (略) 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 (略) 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 (略) 所的土地使用权。 *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 式1份: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提供联络方式 | 不限 | 不收费 |
4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 | 建设单位必须已办理相关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1 书面申请1份 2 本企业或单位上年和上季度生产排污情况证明材料1份 3 (略) 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或排放总量证明文件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1份 | 不限 | 不收费 |
5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批准许可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规划环境质量要求。 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且不造成较大环境危害;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必须有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3、具备 (略) 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1 《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等可燃性气体审批表》3份。 2 书面申请报告3份。 3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1套 4 拟排放物质种类、性质、排放方式、数量等说明1份 5 回收利用装置 (略) (略) 资料1份 6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 不限 | 不收费 |
6 | 出具中午 (略) 市市区 (略) 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 | 田林 (略) | 《 (略) 环境保护条例》 | 根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条等规定( * )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登记证》。( * )中午、夜间连续施工证明要求至少提前 (略) 门办理, (略) 周围居民,主动做好与周围居民协调解释工作。( * )因生产工艺要求的中午、夜间施工,其 * 次连续施工的时间不得超过 * 小时,下次中午、夜间施工必须间隔两个中午或夜间以上;因交通管理原因的夜间施工, * 次施工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两个夜间,下次夜间施工必须间隔两个夜间以上。( * )同 * 个建筑施工项目多个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间隔小于 * 米的多个施工工地要统 * 申报中午、夜间施工。( * )中午、夜间施工严禁汽车鸣笛及使用发电机、电锯、电刨、空压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禁止施工人员大声喧哗、敲打,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音 (略) 施工调度。( * )必须是因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 )属下列情况不予出具中午、夜间施工证明:1.对居民反映强烈、因未依 (略) 门出具的证明, (略) 中午、夜间施工,及中午、 (略) 周围居民 (略) (略) 未结案的施工项目。2.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时没有申报中午、夜间的施工项目。3.超过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工期的施工项目。4.在中、高考以及其它政府有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 | 当场办结 | 当场 办结 | 1 午间、夜间施工申请报告(包括对使用地点、使用的机械名称以及使用 (略) 说明) 2 此施工工艺确实不可间断施工的佐证(如国家施工规范、工程设计说明等) 3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因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证明(需加盖公章),须监理员签字确认 4 因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不限 | 不收费 |
7 | 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 田林 (略) | 《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 (略) 所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概述材料(活动可能产生的污染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防治污染措施)。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6工作日 | 1提交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报告 因生产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单位,必须提交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报告,并加2 盖施工单位公章。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1)拆除或者闲置原因 (2)拆除起始时间,所需时间及拆除工具 | 不限 | 不收费 |
8 | 关闭、闲 (略) (略) 置设施、场所核准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无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1 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 2 计划关闭、闲置或者拆 (略) 置设施、场所的基本概况材料;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不限 | 不收费 |
9 | 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 * 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 * 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第十 * 条等有关规定,具体是: 2 必 (略) 的污染防治措施; 3 (略) 、 (略) 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第其他种类的废弃物; 4 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非露天堆放上述废弃物,不 (略) 置方式;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环境规划要求制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 6 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1 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 2 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 3 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 4 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 (略) 置方式; 5 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6 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 7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不限 | 不收费 |
3.2 非行政许可
田林 (略) 非行政许可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法律 依据 | 审批条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间 | 所需材料 | 申请数量 | 收费标准 |
1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 条( * ) (略) 申报的内容、数据和提供的技术资料要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 )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变更前 * 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 工作日 | 1 已填报完成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2 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复印件 3 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上年度用水发票或相关凭证复印件 5 企业上年度燃料购买凭据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6 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 不限 | 不收费 |
2 | 排污费减缴、缓缴、免缴审批 | 田林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1.必须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而且排污者已及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的,才能申请减半缴纳或免缴排污费。2.因企业有特殊困难的,如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申请缓缴。3.符合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4.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 | 受理之日起 * 工作日内 | 8工作日 | ( * )申请减缴、免缴的排污者 1.排污费减缴、免缴申请书3份。 2.申请减缴、免缴排污费的详细报告(包含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及相关佐证材料3份。 ( * )申请缓缴的排污者 1.排污费缓缴申请书1份。 2.申请缓缴排污费的详细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1份。 | 不限 | 不收费 |
3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田林 (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1、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2、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 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 | 5工作日 | 1、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 (略) 所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概述材料(活动可能产生的污染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防治污染措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不限 | 不收费 |
4.2 政府性基金
无
5 应急管理
5.1 应急管理
无
5.2 应急常识
环境应急小常识
* 、居民应急要点
居民 * 旦发现周围环境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或潜在威胁:
● (略) 没有爆炸气体、使用手机或电话没有危险情况下,立即拔打1 * 或当 (略) 门电话;
●说明事发详细地点、区域和污染现象、联系人电话;
●视 (略) 情况,及时稳妥安置好居住区老、弱、病、残和中毒人员;
● (略) 围观、不要惊慌失措、不要传播谣言。
几类常见污 (略) 置常识:
●有毒气体:居民尽量向上风向转移,发现中毒者立即移 (略) ,向当 (略) (略) 门及时报告。
●有毒化学品:及时将中毒者转移至安 (略) 抢救。对于苯、 * 苯等液体类有毒化学品严禁使用自来水冲洗,应使用沙土、泥块或适合的吸附剂予以吸附,防止污染蔓延。
●腐蚀性污染物:采用中和的办法。如盐酸、硫酸 (略) (略) 理。同时,处置人员需穿戴好全副防护用品。 * 般碱性腐蚀污染 (略) 处理。
●溢 (略) 置:减少、切断溢油,如在 * 地上,尽量 (略) 限在某 * 区域内,利用低洼地形汇集, (略) 堵截,也可以利用自然沟渠,因势利导防止外流,外溢。当溢油集中到某 * 区域范围内, (略) 理。
●放射性: (略) ,立即向公安 * 报告。
* 、环境应急举报途径
遇到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可以拨打全国环保热线 * 9。
* 、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中事故区隔离和人员防护最低距离
少量泄露紧急隔离距离为 * - * 米、防护距离为 *** 米。大量泄漏紧急隔离距离为 * - * 米、防护距离为 *** 米。
* 、化学危险品中毒急救须知
① * 氧化碳(煤气)中毒:使患者离开污染区,如呼吸停止, (略) 人工呼吸,恢复呼吸后,给患者吸氧或高压氧。
②有机磷农药中毒:去除污染,彻底清洗皮肤。
③石油类:患者立即离开污染缺氧环境,清洗皮肤,休息保暖
* 、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种类
(1)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略) 门为各地广播电视的发射台和中转台。(2)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通信,包括短波发射台, (略) 、地 (略) 、 (略) 。(3)工业、科研、医疗高频设备。(4)交通系统电磁辐射干扰,包括:电气化铁路、轻轨及电气化铁道、有轨道电车、无轨道电车等。(5)电力系统电磁辐射,高压输电线包括架空输电线和地下电缆, (略) (略) (略) 。(6)家用电器电磁辐射,包括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微波炉、电磁炉、手机等。
* 、放射源辐射的防护常识
防止或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 * 种防护手段: * 是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小。 * 是屏蔽防护。选取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成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 是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 (略) 置
1、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
2、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
3、确定地下水取水基本情况。
4、通知采取防备措施。
5、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
6、污染物分段阻隔。
7、启动自来水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 、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污 (略) 置
1、切断污染源
修筑围堰、启用应 (略) 理装置、封闭雨水排口。
2、 (略) 置
(略) (略) 覆盖、收容、稀释、吸附、中和、 (略) 理,防止 * 次污染发生。收集污 (略) (略) (略) 理。
*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 (略) 置
(1)气态污染物:修筑围堰后, (略) 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 ,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 (略) (略) 理。(2)液态污染物: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或下水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土覆盖,收 (略) (略) 理。
十、饮用水污染
●应急要点
●当饮用水被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 (略) 门或疾 (略) 报告情况,并告知居委会、 (略) 门和周围邻居停止使用。
●用干净容器留取3至5升水作为样本,提供 (略) 门。
●不慎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应密切关注身体有无不适,如出现异常, (略) 就诊。
十 * 、刺激性气体中毒
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皮肤、眼、呼吸道黏膜有刺激作用的 * 类有害气体的统称,是工业生产中最常见的有害气体,常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生产工人或公众急性中毒。常见的刺激性气体有氯气、氨气、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 * 氧化硫等。
应急要点
●发生中毒事故区域(特别是下风向)的人员应尽快撤离或就地躲避在建筑物内。
●立即将病人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脱去污染衣服,迅速用大量清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同时要注意保暖。眼内污染者,用清水至少持续冲洗 * 分钟。
●保持呼吸道畅通,有条件的可给雾化支气管解痉剂,必要时请 (略) 气管切开术。
●对呼吸、心跳停 (略) 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有条件的可肌内注射呼吸兴奋剂等,同时给氧。病人自主呼吸、心跳恢 (略) 。
●昏迷者针刺人中、十宣、涌泉等穴位。
●立即拨打 * 电话, (略) 抢救。
十 * 、有机溶剂中毒
有机溶剂主要是指那些难溶于水的油脂、树脂、染料、蜡、烃类等有机化合物的液体,此类物质均可引起人体中毒。最常见的有苯、 * 苯、 * * 苯、汽油、正已烷、氯仿、氯 * 烷、 * 醇、 * 醚、 * 酮、 * 硫化碳等。
应急要点
●发生中毒事故区域特别是下风向的人员应尽快撤离或就地躲避在建筑物内。
●立即将病人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脱去污染衣服,迅速用大量清水和肥皂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同时要注意保暖。眼内污染者,用清水至少持续冲洗 * 分钟。
●对呼吸、心跳停 (略) 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有条件的可肌内注射呼吸兴奋剂等。
●昏迷者针刺人中、十宣、涌泉等穴位。
●立即拨打 * 电话, (略) (略) 后续治疗。
十 * 、燃气中毒
在密闭的居室里使用煤炉取暖、做饭,使用燃气热水器长时间洗澡而又通风不畅时,容易发生燃气中毒事故。
应急要点
●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但动作应轻缓,避免金属猛烈碰撞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爆炸。燃气泄漏时,千万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设备,不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排风扇排风,不要在充满燃气的房间内拨打电话,以免产生火花,引发爆炸。不要在室内停留,以防窒息、中毒。液化气罐着火时,应迅速用浸湿的毛巾、被褥、衣物扑压,并立即关闭液化气罐阀门。
●立即使病人脱离中毒环境,开窗通风并注意为病人保暖。
●病人需安静休息,尽量减少心肺负担和耗氧量。要让有自主呼吸能力的病人充分吸入氧气。
●对呼吸、心跳停止的病人,应立即采取心肺复苏法,并拨打急救电话呼救。
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6.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田林 (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略) 令第 * 号)等的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田林 (略) 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田林 (略) (略) 页查阅,也可以到田林 (略) 本机关窗 (略) 咨询。
* 、信息内容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 (略)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 * 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 (略) 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本 (略) 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田林 (略)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田林 (略) (略) 页查阅,也可以到田林 (略) 本机关窗 (略) 咨询。
( *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略) 人 (略) 站(网址为http:/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 * )公开时限
对于各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 * 时间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 * 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 (略) 提供, (略) 加工、统计、研究、分 (略) 理。
( *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 *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田林 (略) 本机关窗 (略) 。
(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 (略) 复制。
(略) 理申请的效率, (略) 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 (略) 相应的服务业务。
( * )申请受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 (略) 理申请, (略) 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略) 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 *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 * 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 (略) 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 (略) 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 (略) 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7.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 (略) 处理完毕后统 * 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 (略) 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 (略)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略) 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 (略) 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 (略)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
* 、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略) ;办公地址: (略) 乐里镇新昌花园 (略) (略) 大楼 * 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com。
附件:田林 (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田林 (略)
* ○ * * 年 * 月 * 十日
附件:
田林 (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6.2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田林 (略)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内设机构设置
* 、法律法规
* 、行政审批
1、行政许可
2、非行政许可
* 、行政事业收费
2、政府性基金
* 、应急管理
1、应急管理
2、应急常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依申请公开
* 、其他重要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制度
2、其他信息公开事项
7 依申请公开
田林 (略) 依申请公开指南
*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 (略) 相应的服务业务。
( * )申请受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 (略) 理申请, (略) 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略) 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 *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 * 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 (略) 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 (略) 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 (略) 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7.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 (略) 处理完毕后统 * 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 (略) 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 *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 (略) (略) 门制 (略)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 (略)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略) 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 (略) 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 (略)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
* 、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略) ;办公地址: (略) 乐里镇新昌花园 (略) (略) 大楼 * 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com。
附件:
田林 (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8 其他重要信息公开
8.1 信息公开制度
无
8.2 其他信息公开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