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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C0014/2024-*
发文机关: 南城县水利局
文 号:城水审批文〔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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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7-23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南城县上唐镇、新丰街镇一期2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国能南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关于请求审批<国家能源集团南城县上唐镇、新丰街镇一期2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已收悉。经技术审查,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我局基本同意专家审批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南城县上唐镇、新丰街镇一期200MW光伏发电项目位于 (略) 南城县上唐镇,光伏阵列中心坐标:东经116°37′12″,北纬27°21′20″。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70.61hm2,其中永久占地1.38hm2,临时占地169.23hm2。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为14.*m3,其中:挖方总量为7.*m3(含表土2.*m3),回填土石方7.*m3(含表土2.*m3),土石方经调配平衡后,无需借方,不产生余方。
本项目总投资为*.*元,土建投资为*万元。本项目已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7月完工,总工期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0.6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及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防治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土石方挖填数量,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40.*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07.*元,植物措施投资43.*元,临时措施投资71.*元,独立费用投资7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36.*元。
四、基本要求
(一)请按规定及时持缴费通知单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南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请加强对本方案的实施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方案下阶段的施工设计、施工组织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县水利局水保站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