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 (略) 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泸市监发〔2023〕57号)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至11月联合组织开展机动车、建工、环境监测、食品及农产品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 (略) 上技术专家参与,分8个检查组,共检查37家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16家、建设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6家、食品农产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5家、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监测)机构9家、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1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均实施现场检查。抽查各类检验检测报告619余份,发现各类问题274项,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验检测报告问题。主要表现为:检验报告部分内容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述不一致;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或未在报告适当位置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检测依据表述错误;现场抽查报告编号与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的编号不一致;部分机构存在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应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人员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授权;未对人员进行资格、能力确认;无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完整,无诚信检验承诺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过少或没有等。
(三)场所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机动车检验领域,表现为:检测场所租赁合同所包含建筑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租赁*方部分场地及房屋,未使用红线图方式划分使用区域;机构路试跑道、部分办公场所与周边企业共用;复检通道不在机构的控制范围内;缺少底盘动态检验区、起终点及安全警示标线标识;驻车坡道未设置防护栏;内部道路未标示车辆行进路线,未标识待检区、停车区等功能区域,未规划人行通道;停车区停车位数量不足等。
(四)设备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未配备检验检测必要的仪器设备或标准气体;个别仪器设备已经损坏,仍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未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溯源,或未对计量溯源后的结果进行确认;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未对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实施动态管理;安装有远程控制软件、测功机标定软件等与检测无关的软件等。
(五)体系运行问题。主要表现为: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未按规定修订完善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作业指导书制作不规范;未按体系文件规定进行标准查新等。
(六)其他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未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自查工作;未参加2 (略) 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未落实日常监督计划;未公示公正性声明、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检验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预约服务方式、预约操作流程等;收费标准不合理。
三、处理意见
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机动车机构在排放检验环节的问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处理,安全技术检验环节的问 (略) 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3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30家机构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或者3万元罚款;4家机构发现轻微问题,由机构自行整改后通过本次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联合检查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抓好后续处理工作。 (略) 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对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核查落实,做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跟进督促工作。后处理工作要在本通报发布30日内完成,处理结 (略) 场监管部门汇总,对受到行政处罚并符合信用管理公开条件的,及时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处罚结果和机构整改情 (略) 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 (略) 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
附件: (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汇总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领域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备注 |
1 | 古蔺昌盛摩 (略) | 机动车 | 1.2023年6月2 (略) 技术负责人,未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进行修改。 2.胡泽中同志的劳动合同不完整,缺少工作有效期限,完善人员劳动合同。 3.未对引车员马晓峰进行资格确认、能力确认。 4.缺少底盘动态检验区标识。 5.未对型号为FZD-300的摩托车制动试验台计量溯源后检定结果有效确认。 6.缺少底盘动态检验过程视频。 7.抽查的检验报告中机构地址信息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地址信息不一致。 8.2023年度未实施自查、自改,不能提供2023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资料。 9.未公示检验收费标准。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问题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 | 古蔺天顺机 (略) | 机动车 | 1.已取消何宗杰授权签字人资质,未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变更备案。 2.底盘动态检验区缺少标线标识。 3.现场检查发现型号为MQN-2的逆反射系数测量仪不能工作。 4.出厂编号为*、型号为MQW-5105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档案资料未实施动态管理。 5.未收存排放检验人工检验记录单。 6.抽查的排放检验报告中发现,排放检测线线号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述不一致。 7.机动车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未签署检验结果结论、无授权签字人签名和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问题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问题7《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
3 | 合江增 (略) | 机动车 | 1.底盘动态检验区缺少起、终点及安全警示标识。 2.环检2线流量计Y型集气管长度不一致。 3.未配置不透光度N为90%的透射式烟度计滤光片。 4.未配置废气分析仪检查用中低浓度、中高浓度标准气体。 5.型号为KJZ-13的汽车加载制动检验台的设备档案未实施动态管理。 6.环检2线流量计扰流杆表面存在附着物、气体进气口滤网存在附着异物。 7.排放检验报告中,检测编号与资质认定证书表述不一致。 8.公示的收费公示中存在“三检合一” “综合性能检测”等收费项目。 | 自行整改 |
4 | 泸县宝骏 (略) | 机动车 | 1.未提供总经理李波的授权文件。 2.未配置磁力探伤仪、漆膜厚度测量仪。 3.未配置中低浓度、中高浓度标准气体。 4.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9月07日,不透光度计检查用标准滤光片未计量溯源。 5.调阅视频发现,排放检验过程中未设置横向滑移防护设施。 6.抽查的排放检验报告,线号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述不一致。 | 问题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5 | 泸县豪 (略) | 机动车 | 1.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摩托车车辆检测”,与实际业务不一致(摩托车检验检测)。 2.原授权签字人欧阳海、欧生群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少变更备案手续。 3.未对引车员胡辉进行资格、能力确认。 4.不能提供授权签字人刘道树同志的任命文件。 5.规格为25kg的检查用砝码未进行计量溯源。 6.不能提供摩托车轮重制动台计量溯源证书的确认资料和轮胎花纹深度尺的计量溯源证书。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栏提醒的下次检验时间错误。 8.授权签字人签发时间与车辆下线时间一致。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无检验人员识别信息、引车员检验时间与实际不符。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地址与资质认定证书不一致。 11.未收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及记录单。 | 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问题6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6 | 泸县盛达汽车 (略) | 机动车 | 1.未对授权签字人刘彬、黄雨的资格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规定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授权。 2.未配置检查底盘测功机转鼓转速用转速计。 3.未按照规定要求配置中低浓度、中高浓度标准气体。 4.该机构型号为ZC-2D、出厂编号为*的转向参数测试仪于2023年3月27日至28日在中诚 (略) 进行校准,抽查的号牌号码为川J65323的重型罐式自卸货车的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存在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结果数据。 5.调阅检验过程视频,号牌号码为川EC87K5、川ACH370具有栏板结果的货车未进行测量栏板高度;号牌号码为川E49530大型普通客车未测量车辆对称部位高度差。 6.未收存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时的人工检验记录单。 7.号牌号码为川E3096挂的安全技术检验,未收存牵引车制动检验的记录。 8.号牌号码为川E49530的大型普通客车,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底盘动态检验员显示为彭林,其准驾车型为C1,资格不符。 9.抽查的安全技术检验记录、报告中发现,复检车辆的外观检验时长不满足标准相关规定要求。 10.号牌号码为川E5775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未对“货箱/罐体”进行判定。 11.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中的地址为“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西段275号”,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机构地址为“ (略) 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西段275号”。 12.公示的收费公示牌中存在“三检合一”,与实际检验业务类型不符。 |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问题5、8、10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
7 | 泸州畅意机动车 (略) | 机动车 | 1.停车区停车位数量不足。 2.出厂编号:*环境参数检测仪NTED-1(压力)(温湿度)未进行校准,未使用该设备。 3.安检线线号、检测报告线号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线号描述不一致。 4.查检测报告(*22)川E2297D小型轿车档案未收存第1、2次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检测报告。 5.未公示价格监督电话。 | 自行整改 |
8 | 泸州极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 | 机动车 | 1.员工劳动合同均过期,无有效劳动合同。无诚信检验承诺书。 2.对人员未按规范进行能力确认。 3.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李海成未进行有效能力确认。 4.环检车间至安检车间之间设置有安检复检通道,该通道不在机构的控制范围。 5.未配置水平尺。 6.检测现场使用的30m钢卷尺缺少状态标识。 7.环检1、2号线工位机电脑存在标定软件。 8.两台环境参数测量仪(型号:NTED-1,出厂编号:*、*)量值溯源样品接收日期2023年5月27日,校准日期2023年5月30日,经视频查看5月27日至5月30日机构检测现场有环境参数测量仪。 9.查检测报告(**)安检报告车牌号签注为“川PM*”,检测报告中缺少外廓尺寸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人工检验记录中记录有测量数据,经视频查看,检验员使用钢卷尺在车身上测量外廓尺寸。 10.查检测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中车厢栏板高度测量数据记录为“500”,经视频查看,未见检验员进行栏板高度测量。 11.查检测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底检时间记录为108秒,经视频查看,实际底检时间为80秒。 12.人工检验记录单中车厢栏板高度测量数据记录为“-”,经视频查看检验员使用钢直尺进行栏板高度测量。 13.环检报告检测线号描述与证书附表不一致。查检测报告(**)未收存第1、2次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检测报告;查检测报告(**)未收存第1次人工检验记录单和检测报告。 14.质量体系未按《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作业指导书制作不规范。 15.未按计划进行内审、管理评审,未按规范进行标准查新。 | 问题7移交生态环境局部门调查处理,问题10、11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问题8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9 | 泸州纳溪顺 (略) | 机动车 | 1.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魏福良未进行人员能力确认。 2.所有底盘动态检验员无岗位授权文件,未进行人员能力确认。 3.机构无OBD检验岗位授权人员。 4.机构的路试跑道、部分办公场所与周边泸州 (略) 共用。 5.驻车坡道未设置防护栏。 6.机构内部道路未标示车辆行进路线,未标识待检区、停车区等功能区域,未规划人行通道。 7.环境参数检测仪(温湿度)(设备编号:*,校准证书编号:校准字第*)的设备校准证书显示,样品接收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经调取2023年6月21日检测完成车辆(车牌号为川E7803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该车完成了环保检验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经现场核实,该机构环保检验控制软件系统,在不连接温湿度仪的情况下,无法开展检测。 8.数显轮胎花纹深度尺(校准证书编号:校准字第*、校准字第*)、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设备编号:2205ZX140,校准证书编号:校准字第*)的设备校准证书显示,样品接收日期为2023年6月21日。经调取2023年6月21日检测完成车辆(车牌号为川E78032)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该车完成了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轮胎花纹深度的测量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经检视检测过程视频,检测人员有使用轮胎花纹深度尺、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的行为。 9.车牌号为川E78032的重型栏板货车的检测视频中,发现检验员使用钢卷尺进行车身对称部位高度的测量。 10.车牌号为川E78032的重型栏板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检测车厢栏板高度、右前车身对称部位高度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右前车身对称部位高度为1162mm,车厢栏板高度为600mm。 11.未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自查工作。 12.2023年度管理评审实施日期与2023年度内审实施日期均为2023年8月1日,管理评审中的输入项未包括内审信息。 13.收费标准中未注明“纯电动汽车、氢能源汽车不收尾气排放检验费”。 14. (略) 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服务内容。 15.环检1、2号线工位机中,安装有远程控制软件等与检测无关的软件。 | 问题10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问题15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问题7、8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10 | 泸州三海机动 | 机动车 | 1.环检3线流量计集气管变形,管口存在损坏。 2.未配置不透光度90%的标准中性滤光片。 3.未按照规定配置中低浓度、中高浓度标准气体。 4.型号为ZD-15W的汽车加载制动检测台档案资料未实行动态管理。 5.抽查的柴油车排放检验报告中,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车辆,检验报告中OBD均显示为“无”,与实际不符。 6.号牌号码为川E71833重型半挂牵引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调阅检验过程曲线,加载力和加载功率曲线异常。 7.抽查的中、重型货车检验记录及报告,报告备注栏检验依据缺少标准 GB1589。 8.号牌号码为川E3013学的教练车,安全检验报告号牌号码中缺少“学”字。 9.号牌号码为川E9J719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安全检验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未对栏板高度进行结果判定(有测量结果数据),排放外观检验记录单中缺少方法变更原因的表述。 10.抽查的排放检验报告中,检测线号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表述不一致;部分汽油车燃油型式表述为“开环电喷”与实际不符。 11.受控号为LZSHJC-ZS-OA-2022的《质量手册》未对第4.2人员章节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订。 | 问题6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
11 | (略) 巴士智能机 (略) | 机动车 | 1.配置的标准砝码不能覆盖测功机最大驱动力的80%点位。 2.环检1、2、3线设备监控视频不能清晰反应设备运行情况。 3.安检报告编号为**、**、**的川E50080、川E50454、川E44931,该车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标准限值为“≥15000cd”。 4.安检报告编号为**的川A779WV人工检验记录单中引车员时间与实际工位时间不一致。 5.环检报告检测线号描述与证书附表不一致,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检测专用章描述为“检验专用章”。 6.质量体系缺少表格记录。 7.质量体系未按《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订。 8.无管理评审计划。未按规范进行标准查新。 | 问题1、3、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略) 场监管责令限期改正 |
12 | (略) 达 (略) | 机动车 | 1.检测场所租赁合同所包含建筑(三栋房屋建筑)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仅使用其中一层建筑和一栋二层建筑的第二层,其他建筑为其他单位使用)。 2.机构内所有人员未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 3.机构内所有人员无人员能力确认记录。 4.机构无OBD检验岗位授权人员。 5.环检1、2号线无设备运行记录。 6.车牌号为川E61684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方向盘转角仪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记录为14°。 7.新版作业指导书修订后未对旧版文件进行废止。 8.未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自查工作。 9.未落实日常监督计划(监督记录仅有 2、3、4月)。 10.未按规定上传二、三季度检验报告编号。 11.收费标准中未注明“纯电动汽车、氢能源汽车不收尾气排放检验费”。 12.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服务内容。 13.环检4号线的工位机中,安装有远程控制软件、测功机标定软件等与检测无关的软件。 | 问题6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问题13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
13 | (略) 杰 (略) | 机动车 | 1.机构仅一名(武建兴)OBD检验岗位授权人员。 2.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的*方部分场地及房屋,未使用红线图方式划分使用区域。 3.驻车坡道未设置防护栏。 4.车牌号为川E5461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方向盘转角仪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记录为12°。 5.车牌号为川E7095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方向盘转角仪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记录为12°。 6.车牌号为川E62844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检测视频中,未发现检验员有使用钢直尺的行为,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中,车厢栏板高度记录为800mm。 7.车牌号为闽D9XR51(报告编号:**)的检验记录中,未保存检测方法变更审批记录。 8.收费标准中未注明“纯电动汽车、氢能源汽车不收尾气排放检验费”。 9.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服务内容。 | 问题4、5、6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
14 | 叙永 (略) | 机动车 | 1.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8日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 2.缺少最高管理者刘品同志的授权文件。 3.未配置不透光率N为90%的标准滤光片。 4.型号为ACCH-3型汽车侧滑检验台的档案记录未实施动态管理。 5.号牌号码为川E3886挂的挂车,未收存汽车列车主车川E61578(检测编号为*)的非定检报告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核定载人数为“0”,应为“-”;转向轴数量为“0”应为“-”。 6.排放检验报告中,检测线编号的表述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表述不一致。 | 自行整改 |
15 | 叙永县永 (略) | 机动车 | 1.该机构未与授权签字人袁文柱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2.GB38900正式实施前、后未对授权签字人袁文柱进行资格能力确认及授权。 3.未对型号为MZL-600B的摩托车制动轮重检验台计量溯源后进行检定结果进行确认。 4.依据抽查的检验记录及报告调阅检验监控视频,监控视频中不能反应底盘动态检验过程。 5.抽查的检验记录及报告中未收存人工检验记录单,收存的检验不合格报告未签署检验结果结论、无授权签字人签名和日期。 6.查监控视频录像机,存储视频起始时间为2023年2月5日。 7.检验报告中底盘动态检验人员签名与视频中显示人员不符。 8.2023年度未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9.不能提供2023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资料。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6、7、8条,责令限期改正 |
16 | 合江县宏康机 (略) | 机动车 | 1.未按照规定对原授权签字人李成明、段正军办理减少变更备案手续。 2.外检区、动态检验区标识、标线缺失。 3.未对型号为MQD-1A的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的计量溯源证书进行确认、设备状态标识未进行更新。 4.抽查的检验记录、报告中未收存检验不合格报告的人工检验记录单、仪器设备检验记录单。 5.抽查的检验报告中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 6.编号为**的正三轮普通摩托车注册登记检验报告中增加了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检验结果。(查看检验视频,该摩托车无驾驶室)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其余问题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17 | (略) 古蔺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 | 环境监测 | 1.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古监中(2023)质量第034号】报告中项目名称“区域环境噪声”与机构资质证书参数名称“声环境噪声”项目名称表述不一致,“监测方法”栏未按机构资质证书附表规范表述;且环境噪声测试记录中“测试时间”未反应测试时段。 2.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古监中(2023)质量第041号】对应的“原子荧光测定法测定原始记录”有样品编号(如:*、*……),对应的AFS-921原子荧光光度计法中“原子荧光法分析报告”只有样品名称(如:大同水、枫溪河等字样),无法与样品编号一一对应;且“原子荧光测定法测定原始记录”中无样品前处理信息,无法辨别所检测的项目是溶解态还是总量。 3.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古监中(2023)质量第034号】报告的加盖的资质认定标志(CMA)章不在监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4.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古监中(2023)污染源第001号】该报告结论无委托方评价依据,监测方案中也未对评价标准做要求。 5.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古监中(2023)质量第006号】检测项目:COD、NH3-N、TP(均在机构的能力范围内),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也未在报告中明示数据、结果仅供委托方参考使用等相关说明。 | 问题1、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问题5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
18 | (略) 合江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 | 环境监测 | 1.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合环监字【2023】质量第19号)监测“粪大肠”项目所使用的隔水式恒温培养箱(型号:GHP-9080N)校准证书(证书编号:*)校准温度点:45℃,实际使用的37℃和44.5℃,不满足检测方法(HJ1001-2018)要求,且未提供该校准证书确认记录。 2.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合环监字【2023】监督第22号)中样品(编号:*富邦)“废水现场采样记录报告单”中总磷的保存条件是pH≤2不符合检测方法(GB11893-89)5.1章节(pH≤1)的要求。 3.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合环监字【2023】监督第22号)资质认定标志(CMA)未加盖(或印刷)在监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该扉页监测报告说明中“1.报告封面及监测数据处无本中心业务专用章无效”,实际该监测报告加盖的“检验检测专用章”。 | 问题1、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19 | (略) 江阳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 | 环境监测 | 1.抽查监测报告(编号:泸江环监字【2023】其他第035号)加盖的“监测专用章”,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 2.抽查机构对强检设备:仪器编号为*的压力蒸汽灭菌器提供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不符。 3.泸江环监字【2023】环境质量第019号对应的“测试报告”显示测量元素As的标准曲线为:1、3、5、7.10(μg/L),未按检测方法(HJ694-2014)要求的标准系列【1、2、4、6、10(μg/L)】配置,且也未提供方法偏离的相关材料。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问题2、3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0 | (略) 叙永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 | 环境监测 | 1.抽查监测报告(编号为【叙环监测字(2023)污染源第18号】)对应的原始记录“校准批处理报告”中SO42-配置的质量浓度点为【1.135、3.935、19.889、40.028、100.012(mg/L)】,不符合检测方法(HJ84-2016)中SO42-的阴离子标准系列质量浓度【2.00、4.00、10.0、20.0、40.0(mg/L)】的要求,且未提供方法偏离的相关资料。 2.抽查【叙环监测字(2022)质量第61号】对应的水中总氮的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TN)中使用的TU-1810紫外光度计,配置了能自动保存数据的电脑,现场检查机构仅提供了手写原始数据,未保存该报告电子数据;该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测试报告”中显示测量元素硒的标准曲线为:【1、2、4、8.10(μg/L)】,不满足检测方法(HJ694-2014)要求的标准系列【0.4、0.8、1.2、1.6、2.0(μg/L)】的要求,且未提供方法偏离的相关资料。 3.抽查【叙环监测字(2022)污染源第20号】检测报告,该报告中含有铁(Fe)元素的机打报告中显示有“稀释倍数”,但手写“水质监测分析结果汇总表”中无样品稀释过程信息。 4.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叙环监测字(2023)污染源8号】中用于五日生化需氧量的生化培养箱SHP-150(编号*)校准证书(证书编号:*)没有提供温度为20℃的校准结果,无法确认是否满足检测方法(HJ505-2009)的要求;《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记录》中也无检测方法依据、瓶号、耗标液量等信息。 5.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叙环监测字(2023)污染源17号】中项目名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噪声”与机构资质证书参数名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项目名称表述不一致;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试记录》中“测试时间”未反映“测试时段”;该报告监测人员仅“陈建伟”1人,且机构也未对该监测项目进行授权(见叙监测应急【2022】8号),不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要求。 6.抽查监测报告【编号:叙环监测字(2022)污染源第2号】加盖的资质认定标志(CMA)章不在监测报告封面上部适当位置;该报告扉页“监测报告说明”中“1、报告封面及监测数据处无本中心业务专用章无效,报告无骑缝章无效”,而实际加盖的是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 | 问题1、2、3、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1 | 四川国坤 (略) | 环境监测 | 1.对外做出的“公正和诚信声明”,缺少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不全面。 2.抽查机构对强检设备:出厂编号为50GS*的立式高压蒸汽灭菌器提供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JZ2023C9RX*、JZ2023C9RX*)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不符。 3.抽查编号为川国坤测字(2023)第HJ23046的监测报告噪声测试记录表未反应检测方法(GB12523-2011)中要求的测量时段、测点位置和工况描述等信息。 4.抽查编号为川国坤测字(2023)第HJ23046的检测报告,其扉页监测报告说明中未对报告的异议期作出说明。 5.现场抽查监测报告编号为:川国坤测字(2022)第HJ23088号,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编号为:HJ23088,不一致。 | 问题2、3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2 | 四川宇 (略) | 环境监测 | 1.编号为YHTYQ-041的测气仪已于2021年12月10日停用, (略) 场监管部门申请取消室内空气中参数氡,监督检查现场机构书面承诺,自2021年12月10日以来,机构未使用该仪器出具加盖了CMA的监测报告。 2.抽查川宇恒泰委检字(2023)第04316号对应的水中总氮的检测原始记录(UV法)显示使用的双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仪器编号YHTYQ-001),配置了能自动保存数据的电脑,现场检查机构仅提供了手写原始数据,未保存该报告电子数据。 3.川宇恒泰委检字(2023)第05248号对应的“测试报告”显示测量元素As的标准曲线为:【1、3、57、10(μg/L)】,未按检测方法(HJ694-2014)要求的标准系列【0.5、1.00、2.00、3.00、5.00(μg/L)】配置,且未提供方法偏离的相关资料。 4.查编号为川宇恒泰委检字(2022)第11173号检验检测报告,氨氮等参数的检测方法与检测委托书(HJ535-2009)中GB5749-2006要求的检测方法(GB/T5750.5-2006)不一致。 5.查无菌分析室的冰箱,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标准菌株和粪大肠菌群的培养基存放一处。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问题2、3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3 | (略) | 环境监测 | 1.查标准变更报备表中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类别参数3.44“耗氧量”未按GB/T5750.7-2023的参数名称“高锰酸盐指数”进行变更,再查检测报告(委托编号:*)中检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与证书附表参数“耗氧量”名称不一致。 2.抽查检测报告【编号:中环检测(2023)委托*】:查对应的原始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检测原始记录中:初发酵培养温度(℃)36.5、复发酵培养温度(℃)44.0,不满足检测方法(HJ347.2-2018)中9.2初发酵试验:37℃±0.5℃、9.2复发酵试验:44.5℃±0.5℃的要求;抽查使用的电热恒温培养箱(ZHYQ-068)的校准结果(证书编号:*)不包含检测方法要求的(HJ347.2-2018):37℃、44.5℃;再查使用的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仪器编号为22B0-00120)提供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JZ2023A1RX*),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要求不符。 3.抽查检测报告【编号:中环检测(2023)委托*】的样品制备记录中使用的制样样品粒径为0.15mm--100目,但该土壤样品制备用的标准检验筛(100目),未提供计量溯源的结果。 4.抽查检测报告【编号:中环检测(2023)委托*】对应的“分析报告”显示测量元素Hg的标准浓度曲线为:【0.00、0.20、0.50、1.00、1.50、2.00(μg/L)】,未按检测方法(HJ694-2014)要求的标准系列【0.00、0.10、0.20、0.50、0.70、1.00(μg/L)】配置,且未提供方法偏离的相关资料。 5.查标准变更报备表中室内空气类项目参数2.11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未作方法验证,监督检查现场机构书面承诺,自2021年12月10日以来,机构未出具加盖了CMA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监测报告。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问题2、3、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4 | 四川众康 (略) | 环境监测 | 1.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管理编号为ZKYO-050)提供的校准证书(证书编号:CCICSC-(C)*),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要求不符。 2.抽查检测报告【编号:SCZKJCJSFWYXGS2691-0001】对应的“AF-640A原子荧光分析报告”显示测量元素As的工作曲线浓度为:【10.513、19.399、30.048、40.564、59.715(μg/L)】,未按检测方法(HJ694-2014)要求的标准系列【1.0、2.0、3.0、4.0、6.0、10.0(μg/L)】配置,且未提供方法偏离的相关资料。 3.抽查【编号为众康检字(2022)第*号】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测任务通知及样品流转单制样环节中无桂圆的核重信息。 4.查检测报告【编号:众康检字(2023)第*号】的“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中“稀释或浓缩倍数”未记录稀释或浓缩倍数。 | 全部问题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5 | 四川 (略) | 环境监测 | 抽查监测报告〔编号:CGJWB00088-2022〕中“检验检测任务传递卡”记录无样品性状描述;“五日生化需氧量原始记录”中未体现生化培养箱的名称、型号等信息。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6 | 四川加浩建设 (略) (主场所) | 建设 工程 | 1.授权签字人(席坤)离职后,未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2.抽查“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BG-SJ01-*)使用的WEW-300B微机屏显式液压万能试验机(编号GDZC-SB-002)量程(0-300kN)不符合JGJ/T70-2009标准“试件破坏荷载应不小于压力机量程的20%,且不应大于全量程的80%”要求(试件破坏荷载:22.4kN、25.9kN、22.7kN)。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7 | 四川加浩建设 (略) (古蔺分场所) | 建设 工程 | 抽查钢筋焊接检测报告(编号:GLBG-GCO2-*,日期:2023年3月30日)检测依据不全,缺“拉伸试验”依据“GB/T228.1-2021”;钢筋焊接接头性能检测原始记录,未记录焊接试样的尺寸。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8 | 古蔺县正创建设 (略) | 建设 工程 | 1.抽查“基桩桩身完整性(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编号:DJJ*)使用的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数据的仪器设备“HC-U86多功能混凝超声波检测仪(XC-J-002)”,未保存电子记录、数据;报告数据无法溯源到该设备。检测依据表述错误。 2.抽查“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SYH*)使用的SYE-300数显式抗折抗压试验机(编号GC-J-008)量程(0-300kN)不符合JGJ/T70-2009标准“试件破坏荷载应不小于压力机量程的20%,且不应大于全量程的80%”要求(试件破坏荷载:30.6kN、34.7kN、33.0kN)。 3.机构未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留存实验室的检测影像资料(本次监督检查之前的检测影像资料无法查询)。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立案调查处理,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29 | (略) 立通 (略) | 建设 工程 | 1.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DBJ51/T014-2013已变更,机构未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两份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23-YSJ-0004、BG-2023YSJ-0005)在2023年4月7日使用可自动记录并保存数据的微机电液伺服压力试验机(LX-011)进行单轴抗压强度检测,机构未按要求保存此原始记录和数据(该检测系破坏性检测,已无法对数据进行复核)。 3.抽查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编号:BG-2023-TYH-0103)使用的压力机(编号:LX-008-01)电脑曲线显示未按标准压至极限强度,无峰值拐点。 4.无水煤油的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 问题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立案调查处理,问题3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30 | 四川昌禄 (略) 泸州分公司 | 建设 工程 | 1.抽查砂浆、混凝土防水剂检测报告(编号:LZWJ-*,日期:2023年7月30日),发现原始记录信息不充分。 2.抽查热轧带肋钢筋检测报告(编号:LZGJ-*,日期:2023年7月22日)附的钢筋检测委托单:在“说明第5条规定如无特殊备注则默认供方能保证钢筋经人工时效后的反向弯曲性能”,再查该报告编号对应的“钢筋混凝士用钢筋检测原始记录”无人工时效的试验过程记录和设备使用记录。 | 问题1、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31 | 四川方华 (略) | 建设 工程 | 1.抽查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编号:BG-SZT2023-GJJ-0005)对应的“钢材试验检测记录表”中“反向弯曲试验”未按检测依据GB/T28900-2022第5.3章节要求记录“人工时效”;再查完成“人工时效”所使用的烘箱(编号:SCFH-YQ-024)没有设备使用记录。 2.抽查外加剂试验检测报告(编号:BG-JGL2023-WJJ-0003,日期2023年9月6日),发现原始记录信息不充分。 | 问题1、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32 | 叙永县居安建设 (略) | 建设 工程 | 1.抽查钢筋原材检测报告(委托编号:72019)附的钢筋检测委托单:在“供方是否提供人工时效保证”处勾选的“是”,但机构未提供客户的相应佐证材料。 2.抽查防水材料检测报告(编号:FS*)对应的“防水材料检测原始记录表”中“低温柔性”试验所用低温试验箱(编号:JAYQ-121B)(校准日期:2022年10月20日),仅校准了“5.0℃”、“20.0℃”,不满足产品标准GB/T35467-2020-17第4.3表2第5条“低温柔性(-20℃)”的规定要求;再查该设备的“检定(校准)仪器性能评价表”,也无确认校准结果是否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具体内容。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33 | 合江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 检测 中心 | 1.机构的公正性申明中:未承诺履行社会责任。 2.机构于2023年2月14日报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报备表》中,*酸*酯、*酸*酯等参数方法GB/T10345-2022有实质性变化,机构按变更报备进行办理。 3.机构于2022年12月9日报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报备表》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5009.34-2022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未对不具备能力的方法进行限制。 4.5个空高压气瓶未进行安全防护。 5.查编号为HJJC-SB-030的液相色谱仪,所有者为合江县疾控中心,机构未能提供租用或借用的相关手续。 | 问题2、3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 |
34 | (略) 江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 | 农产品 | 1.机构的公正性声明缺少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 2.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于2022年3月7日变更为GB5009.17-2021,机构未进行变更。 3.未查见样品编号为:JY-2022-0001至0010的样品制备记录。 4.抽查编号为:JY-2022-0040的检验报告,气相色谱法测试农药残留原始记录(有机氯)无标准溶液信息。 5.现场抽查编号为:JY-2022-0040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编号为:JY*,不一致。 | 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问题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35 | (略) 场检验检测中心 | 1.机构的公正性声明中未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无机构盖章。 2.抽查编号为SP2023A1613的检验报告:菌落总数检测使用了管理编号为B045的生化培养箱,其校准证书(证书编号:*)没有提供温度为36℃的校准结果,无法确认是否满足检测方法GB4789.2-2022的要求;霉菌计数检测使用了管理编号为C114的生化培养箱,其校准证书(证书编号:*)没有提供温度为28℃的校准结果,无法确认是否满足检测方法GB4789.15-2016的要求;嗜渗酵母计数检测使用了管理编号为C115的生化培养箱,其校准证书(证书编号:*)没有提供温度为25℃的校准结果,无法确认是否满足检测方法GB14963-2011的要求。 | 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
36 | (略) 综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农产品 | 1.机构的公正性申明中未承诺履行社会责任。 2.GB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于2022年12月30日变更为GB5009.34-2022、GB5009.17-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于2022年3月7日变更为GB5009.17-2021,机构未做变更。 3.未报名参加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项目“水质样品化学成分分析(氰化物)”。 | 问题2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 |
37 | 四川 (略) | 抽查样品编号为:CGJJA8271-2023(玉米渣)的《样品预处理及保存记录》,缺样品制备后的状态及份数信息。 |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责令限期改正 | |
38 | 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 | 1.抽查报告编号为:川菲司鉴所[2023]理检字第1706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品的信息不完整。 2.抽查报告编号为:川菲司鉴所[2023]理检字第1689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缺少定性结论的判据记录。 3.现场发现公正性声明悬挂在法医鉴定三室,且无法人签字和机构盖章。 | 自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