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现将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的遗失申请情况予以公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坐落详见附表),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原证作废,特此声明。 1、基本情况 :
2、公告期:15个工作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73-*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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