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武汉 (略) 持有的报废“长航江达”滚装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31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3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省>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武汉 (略) 持有的报废“长航江达”滚装船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武汉 (略) 持有的报废“长航江达”滚装船,建造于2011年,有所有权证书,现进行报废处置,船舶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详见备查资料,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武汉青山船厂 | ||
转让底价(万元) | 310 万元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通评报字【2024】*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先生 | 联系电话 | */*@*mhk.com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招商局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意向受让方自身是否具备相关回收资质、船舶拆解资质,或项目成交后委托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情况)、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拆解。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拆解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自身不具备相关回收资质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废钢船买卖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交付。转让方备妥船舶后向受让方出具《备妥交船通知书》,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指定具体交船日。受让方应在指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标的拖移,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受让方在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纳逾期违约金。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船舶拖带、拆解、拆除、保管、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及拖移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9.受让方应保证船舶拆解,不得改作它用。船舶移交后受让方须在90天内按相关规定对船舶完成拆解,并按当地港航/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供船舶拆解过程的照片、录像等拆解证明资料,以及拆解完工报告。 10.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转让方印花税由转让方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船舶拖带、拆解、设备拆除、搬运、受让方印花税等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1.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其由受让方接收,并参照船舶首次挂牌 (略) 场区间价格计价并一次性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发票给受让方。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废钢船买卖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斌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8-3废钢船买卖合同【长航江达】
3-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长航江达】